行政訴訟終止的情形包括:一方當事人死亡,不確定是否參加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代理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jié)的以及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行政訴訟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包括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一條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六)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jié)的;
(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這其中“(七)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是指上面六種情形之外的,其他與其相當?shù)那樾危苊饬肆信e的不全面,增加了靈活性,以適應立法時不能預見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jié)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jié)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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