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區(qū)分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的意義在哪里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它們的區(qū)別主要是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gòu)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生效,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qū)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通常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宣告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保┎⒓磿r生效(《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合同即成立(《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生效。如《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二、諾成合同什么時候生效
雙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本身符合生效要件,如合法、意思表示真實自由),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合同即生效(除非附條件或附期限)。但如果在當事人簽字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不以要式為約束。
三、諾成合同有哪些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對稱。是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居間合同都是諾成合同。
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區(qū)分:
第一,成立的要件不同。諾成合同僅以合意為成立要件,而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為成立要件。
第二,當事人義務的確定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chǎn)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chǎn)生違約責任,但可構(gòu)成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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