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只能發(fā)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后的審理仍然有效。延期審理原則上計入審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審理都計入審限,具體不計入審限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三)公訴人發(fā)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八)民事、行政、執(zhí)行案件由有關專業(yè)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zhí)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zhí)行的期間;(十)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或者提供執(zhí)行擔保后,執(zhí)行法院決定暫緩執(zhí)行的期間;(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zhí)行的期間;(十二)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期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
《刑訴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審判期間,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zhí)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三)公訴人發(fā)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不乏出現法院向我們表示由于案件復雜而無法在審限內作出判決,因此建議我們以“調查新的證據”為由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一個月的情況,而為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另行委托辯護人、審查控方延期審理建議等情況所需要的時間往往在十天以上,長的甚至可達數月,因此保守估計各類不計入審理期限的情形所需要的時間累計可達三個月以上。
我國對相關當事人交通不便的,當事人相關罪行較為復雜的,當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的,都有一定的法律延長審理機制。我國的相關審理部門會根據這一情況進行相應的延長處理和延長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zhí)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三)公訴人發(fā)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四)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八)民事、行政、執(zhí)行案件由有關專業(yè)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zhí)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zhí)行的期間:(十)當事人達成執(zhí)行和解或者提供執(zhí)行擔保后,執(zhí)行法院決定暫緩執(zhí)行的期間;(十一)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zhí)行的期間;(十二)執(zhí)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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