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如何辦
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于繼承人放棄繼承,所以繼承人和債務人沒有關系,債務人的遺產應優(yōu)先償還債務。如果債務人的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繼承人對不能還的部分也沒有責任,如果繼承人愿意清償的,可以清償。
如果債務人所欠債務有擔保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部分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如果沒有擔保人,但是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其配偶主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二、債務人死亡且遺產無人繼承時債權如何實現啊
債務人死亡且遺產無人繼承時債權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債務人死亡的,遺產無人繼承時,應當直接由其遺產承擔償還責任;
2、沒有遺產的,如果債務有保證人的,應當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3、如果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死亡后應當由其配偶承擔債務。
4、如果沒有以上情形的,債權債務消滅,不需要再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三、債務人死亡債務如何償還
1、債權人催討死去的債務人的債務時,如債務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繼承或接受遺贈,則債權人有權向他們請求清償債務,反之,則無權請求清償債務。
2、原債務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只就所得遺產實際價值范圍承擔責任,超出部分不負責任。
3、當繼承人中存在沒有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時,首先應依法為其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剩余的才能用來清償債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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