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襲警罪檢察院批捕程序怎么走
在現有的法制體系下,對于襲警罪的檢察官審查批準逮捕程序通常要遵守以下幾個環(huán)節(jié):
首先,當公安機關在案件審理初期確定涉案人員涉嫌襲警罪,并且認為其構成犯罪事實且可能面臨刑法處罰時,便應提交至當地人民檢察院請求批準逮捕。
其次,當人民檢察院接收到公安機關提出的逮捕請求后,將會對該案件進行全面審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檢察院需要充分考慮犯罪嫌疑人是否帶有嚴重的社會危險性,這包括他/她是否有可能再次犯下其他罪行、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威脅、銷毀、篡改證據、妨礙證人作證或者串供、對受害者、舉報人、控告人進行報復行為、試圖自殺或者逃逸等等。
再者,若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嫌疑人確實具有上述社會危險性,或者有確鑿證據表明其構成犯罪事實,可能被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或者有證據顯示其曾犯過罪或者身份尚未明確,那么檢察院就應該批準逮捕。
然后,經過深入審查之后,人民檢察院會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最終決定。如果決定批準逮捕,則會向公安機關發(fā)放逮捕令,由公安機關負責執(zhí)行逮捕。
最后,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沒有必要進行逮捕或者逮捕條件不滿足,他們有權做出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同時也需詳細解釋其原因。而公安機關在接到逮捕令后,必須立即執(zhí)行逮捕,并將逮捕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以上所述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和第八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的概括性描述。
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每起案件的具體情況都可能存在差異,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逮捕請求時,會綜合考慮案件的各種相關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p>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p>
二、襲警罪檢察院批捕通知家人嗎
被捕者通常情況下都會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通知書,然而通常并不會通知其家屬。
然而,在實施逮捕行動之后,法律規(guī)定將必須及時傳達給被捕者的家屬。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執(zhí)行逮捕之后,應立即將被捕者送往看守所進行羈押。除非存在無法通知到家屬的特殊情況,否則在逮捕行動結束后的24小時內,必須向被捕者的家屬發(fā)出通知。
此外,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員,以及公安機關對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員,都必須在逮捕行動結束后的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如果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不應進行逮捕的情況,必須立即釋放被捕者,并發(fā)放相應的釋放證明文件。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在嚴格遵循法制框架之下,對于涉嫌襲警行為的被告人實施逮捕時,必須經過檢察機關進行詳細的審查與評估。公安執(zhí)法部門向檢察機關提出逮捕請求之后,檢察院將會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進行全方位的評估審視。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證據確鑿,那么檢察院將依法批準逮捕。當檢察院做出決策并通知公安單位執(zhí)行逮捕的同時,案件具體情況也會被及時反饋回來。至于具體的操作方式,則需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由檢察院結合多方面的因素進行通盤考慮和全面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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