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3年3月1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承包山地退耕還林協(xié)議書一份,被告將其位于村外華里廟東南坡下的52.7畝山地承包給原告經營,承包期為200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20年),承包款為3500元,押金2000元,共計5500元,一次性付清。原告通過陜縣西張村鎮(zhèn)人民政府辦理了林權登記,并享受國家退耕還林補助。
在承包期內,2010年1月18日,原告與被告負責人簽訂一份協(xié)議,約定2003年3月1日簽訂的退耕還林合同作廢,同日雙方又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放棄山地的承包權,原合同終止,二組村民同意退耕還林款給付原告至2009年底,部分二組村民代表在協(xié)議上簽字,該協(xié)議并經陜縣西張村鎮(zhèn)司法所見證。
2011年1月份,原告以簽訂終止原合同的協(xié)議是在脅迫下簽訂的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2010年1月18日原被告簽訂的收回山地協(xié)議無效,繼續(xù)履行原承包協(xié)議。審理中,法院多次征求原、被告意見進行調解,后因雙方均不同意調解,致法院調解未能成功。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決:
駁回原告王國勝的訴訟請求。
承包山地土地法是如何規(guī)定的
承包山地土地的法律是我國土地管理法,該法對土地承包的方式、承包人與發(fā)包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規(guī)定。
土地承包的程序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的承包工作小組。
(2)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
(3)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4)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5)簽訂承包合同。根據土地承包原則和這一條的規(guī)定以及各地實踐,土地承包一般應當遵循下述程序:
一是選舉承包工作小組。承包工作小組一般由村黨支部、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的部分成員和一定數量的村民代表組成,由村民選舉產生,成員候選人的具體推選辦法,各地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農民群眾的意見確定。
二是擬訂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組產生后,主要任務就是擬訂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組應當認真學習《農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擬訂承包方案,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予以公布,使全體村民了解承包方案。承包方案不能違背法律法規(guī),不能以村規(guī)民約代替法律規(guī)定。
三是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公布后,一定時間,應當召開本集體經濟經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承包方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過。
四是組織實施承包方案。按照承包方案規(guī)定的原則、方法和要求,將土地承包到每一個農戶家庭。五是簽訂承包合同。按照承包方案承包土地后,應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完成整個承包工作。承包的具體工作由承包工作小組承擔,但簽訂合同的應當是發(fā)包主,通常是集體經濟經織。發(fā)包方的代表通常是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有的地方是村民委員會主任),承包方的代表是承包土地的農戶戶主。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發(fā)包方、承包主各一份,農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門存檔一份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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