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一般不能要求違約金,只有合同開始履行后才能適用違約金,締約過失責任一般是違反先合同義務或附隨義務。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有: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的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情形;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情形;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投標的締約過失責任
招投標過程中(合同簽訂之前),因某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必然招致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定標后的責任表現(xiàn)形式主要有以下兩方面:1、對招標人的約束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的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如招標人改變中
通過上述分析得知,招投標過程中(合同簽訂之前),因某些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必然招致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定標后的責任表現(xiàn)形式主要有以下兩方面:
1、對招標人的約束
根據(jù)《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的規(guī)定,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如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根據(jù)情節(jié)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中標人損失的,還應當賠償損失。
2、對于中標人的約束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取消其中標資格,并沒收其投標保證金;給招標人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中標人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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