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的終止事由的相關規(guī)定是,如果贈與財產權利未轉移的,贈與人撤銷后合同終止,經過公證或具有公益性質的除外。經過以下情形,可以撤銷贈與后終止合同: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的情形;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的情形;法定其他情形。
贈與合同的終止
(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對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民法典》第658條)。
(二)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贈與合同中,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贈與合同的法定權利:第一,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第三,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民法典》第663條第1款)。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民法典》第663條第2款)。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民法典》第664條)。這一期間同樣是除斥期間。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民法典》第665條)。
(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贈與人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民法典》第666條)。該合同解除不發(fā)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與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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