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被告可以委托他人開庭,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代理訴訟活動。受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訴訟行為的人稱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代理權的發(fā)生是基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規(guī)定;
(2)代理事項及權限一般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決定;
(3)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
民事訴訟中被告能否申請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民事訴訟中被告能不能申請追加被告或第三人
案例:李某承攬張某工廠的某項安裝工程,同時負責采購原材料,但雙方約定李某采購的原材料需要經(jīng)張某認可。之后,李某與王某簽訂買賣合同購買原材料,張某在李某保留的買賣合同上簽字同意代購,但是沒有在王某保存的買賣合同上簽字。現(xiàn)張某沒有付清李某工程款,李某沒有付清王某貨款。原告王某以買賣合同糾紛起訴被告李某要求李某支付貨款,而李某此時認為其是代理張某進行貨物買賣,因此申請法院追加張某為共同被告,而王某并沒有申請追加張某為被告。法院依據(jù)李某的申請,以張某為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為由追加張某為被告。
請問張某是否為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被告是否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法院能否依據(jù)被告的申請追加被告
分析:
首先,法院處理案件的一個原則是不告不理。原告作為訴訟的主動發(fā)起人,享有主張由誰承擔責任的權利。法院應根據(jù)原告的請求決定請求是否有理,是否應予支持。而被告作為訴訟的被動承受者,主張對原告之訴是否應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對于被告申請追加的被告或第三人,法院應慎重處理。是同一法律關系,必須采加訴訟的當事人應予追加。否則容易造成濫列主體,混淆法律關系。
但在工作中,尤其是一審案件,如果未列某主體,二審認為應列,則會發(fā)回重申。風險較大。所以從實際出發(fā),可以列上,經(jīng)實體審理后,無責任主體可判其不承擔責任。
第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nèi)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睆倪@一規(guī)定看,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成了法院的職權行為,追加的處分權、決定權不在當事人,而在法院。當然,這樣規(guī)定是否科學,是另一個方面的問題。實踐操作中,原告與被告均有可能要求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但是從上述規(guī)定中可以看出,當事人是否申請追加不是追加的必要程序,并且也并不排除當事人申請的可能,無論原告申請還是被告申請,均不屬于訴訟法禁止的范圍,起決定權的還是法院。追加與否是法院的職權范圍。
本案中,張某是否為必要共同被告,取決于張某與李某之間的結(jié)算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張某只負責與李某結(jié)算,張某之所以要求李某對外采購要經(jīng)張某認可,是出于質(zhì)量監(jiān)督上的要求,李某對外的采購仍然由李某獨立負責,那么,張某就不是適格的共同被告。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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