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程
網(wǎng)上辦理流程
1.申請
1)受理范圍和申請材料目錄的公開。實施機關應在網(wǎng)站、辦理大廳公開受理范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
2)申請接收。實施機關應接收申請人通過現(xiàn)場提交的本事項的申請,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3)登記。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請后,登記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接收時間。
4)申請編號。申請人通過窗口提交申請的,實施機關應即時提供申請編號。申請人通過網(wǎng)上提交申請的,實施機關網(wǎng)站在完成申請材料登記后自動生成一個申請編號。
5)收件憑證。受理人通過現(xiàn)場接收申請的,應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材料接收回執(zhí)》。受理人通過網(wǎng)上接收申請的,系統(tǒng)自動進行登記,并自動生成收件憑證。
6)為申請人提供的幫助。實施機關應指導申請人填寫申請材料,對格式文本填寫錯誤的,允許申請人更正。申請人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的,實施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人通過書面提出申請的,實施機關應告知申請人需符合申請的法定形式。
2.受理
1)受理審核。實施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2)補正材料。通過窗口接收申請的,經(jīng)審查,能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的,應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不能當場一次性告知的,應出具《行政許可材料接收回執(zhí)》,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通過網(wǎng)上接收申請的,經(jīng)審查,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需要補正材料的,本次申請即終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受理決定。
a)申請屬于受理范圍的,且申請材料符合辦事指南公示內容要求或材料補正后符合要求的,實施機關應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以及《行政許可可除外時間告知書》;
b)申請事項依法不需審批的或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實施機關應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內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對于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還應告知當事人有權受理的機關名稱),向申請人送達,并將有關申請資料退回申請人;
c)作出受理決定后,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受理機關應檢查并留存申請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撤回申請的報告,申請人簽收撤回材料憑證,經(jīng)登記后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實施機關認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請材料(或復印件)。
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決定文書可通過自取或郵寄方式送達。
對于網(wǎng)上提交申請的,經(jīng)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系統(tǒng)自動生成《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經(jīng)審核申請事項依法不需審批或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系統(tǒng)自動生成《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4)審查方式確定。采用技術審查和審批相結合方式進行。
3.技術審查
1)委托。實施機關受理申請后即時委托技術審查部門進行技術審查工作。
2)技術審查。技術審查部門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照規(guī)范要求對技術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如技術報告需要修改、完善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技術審查初步審查意見,并要求申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經(jīng)修改的技術報告。
4.審批審查
實施機關自收到技術審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jù)申請材料及技術審查意見進行審批審查。
5.決定
1)決定的權限。由決定人作出審批決定。
2)決定結論的確定。決定包括通過和不通過兩種情況。
3)決定的時限。實施機關在完成全部審查環(huán)節(jié)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fā)或者送達行政審批證件。
4)決定文書。對審批通過的,實施機關應作出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fā)決定文書。對審批不通過的,實施機關應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6.證件制作與送達
1)證件制作
對準予許可的,制作決定文書,加蓋實施機關印章。
2)證件送達主體
證件送達主體為負責受理本行政許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3)送達方式和時限
a)實施機關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或者約定的方式,將審批決定、證件送達申請人。其中,實施機關作出不予審批決定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b)決定文書可以通過自取或郵寄的方式送達申請人;
c)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行領取決定的,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法人證書復印件和本人簽名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領取的,代理人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書面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簽名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歸檔
檔案資料應包括本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和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書材料。檔案歸檔要由專人負責,對歸檔的材料進行清點、統(tǒng)計與整理。
7.決定公開
實施機關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網(wǎng)上公開審批結果,并告知申請人。
窗口辦理流程
1.申請
1)受理范圍和申請材料目錄的公開。實施機關應在網(wǎng)站、辦理大廳公開受理范圍并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請材料。
2)申請接收。實施機關應接收申請人通過現(xiàn)場提交的本事項的申請,核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
3)登記。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請后,登記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及接收時間。
4)申請編號。申請人通過窗口提交申請的,實施機關應即時提供申請編號。申請人通過網(wǎng)上提交申請的,實施機關網(wǎng)站在完成申請材料登記后自動生成一個申請編號。
5)收件憑證。受理人通過現(xiàn)場接收申請的,應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材料接收回執(zhí)》。受理人通過網(wǎng)上接收申請的,系統(tǒng)自動進行登記,并自動生成收件憑證。
6)為申請人提供的幫助。實施機關應指導申請人填寫申請材料,對格式文本填寫錯誤的,允許申請人更正。申請人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的,實施機關應告知申請人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人通過書面提出申請的,實施機關應告知申請人需符合申請的法定形式。
2.受理
1)受理審核。實施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查。
2)補正材料。通過窗口接收申請的,經(jīng)審查,能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的,應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不能當場一次性告知的,應出具《行政許可材料接收回執(zhí)》,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通過網(wǎng)上接收申請的,經(jīng)審查,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收到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需要補正材料的,本次申請即終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3)受理決定。
a)申請屬于受理范圍的,且申請材料符合辦事指南公示內容要求或材料補正后符合要求的,實施機關應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以及《行政許可可除外時間告知書》;
b)申請事項依法不需審批的或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實施機關應不予受理,制作《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不予受理決定書內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對于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還應告知當事人有權受理的機關名稱),向申請人送達,并將有關申請資料退回申請人;
c)作出受理決定后,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請的,受理機關應檢查并留存申請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復印件)、授權委托書、撤回申請的報告,申請人簽收撤回材料憑證,經(jīng)登記后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實施機關認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請材料(或復印件)。
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決定文書可通過自取或郵寄方式送達。
對于網(wǎng)上提交申請的,經(jīng)審核符合受理條件的,系統(tǒng)自動生成《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經(jīng)審核申請事項依法不需審批或不屬于本實施機關職權范圍的,系統(tǒng)自動生成《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并送達申請人。
4)審查方式確定。采用技術審查和審批相結合方式進行。
3.技術審查
1)委托。實施機關受理申請后即時委托技術審查部門進行技術審查工作。
2)技術審查。技術審查部門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照規(guī)范要求對技術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出具技術審查意見;如技術報告需要修改、完善的,應向申請人出具技術審查初步審查意見,并要求申請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經(jīng)修改的技術報告。
4.審批審查
實施機關自收到技術審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根據(jù)申請材料及技術審查意見進行審批審查。
5.決定
1)決定的權限。由決定人作出審批決定。
2)決定結論的確定。決定包括通過和不通過兩種情況。
3)決定的時限。實施機關在完成全部審查環(huán)節(jié)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fā)或者送達行政審批證件。
4)決定文書。對審批通過的,實施機關應作出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fā)決定文書。對審批不通過的,實施機關應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
6.證件制作與送達
1)證件制作
對準予許可的,制作決定文書,加蓋實施機關印章。
2)證件送達主體
證件送達主體為負責受理本行政許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門。
3)送達方式和時限
a)實施機關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或者約定的方式,將審批決定、證件送達申請人。其中,實施機關作出不予審批決定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
b)決定文書可以通過自取或郵寄的方式送達申請人;
c)申請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自行領取決定的,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明,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法人證書復印件和本人簽名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委托他人領取的,代理人應當出具有效身份證件,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書面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本人簽名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4)歸檔
檔案資料應包括本行政許可事項辦理和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文書材料。檔案歸檔要由專人負責,對歸檔的材料進行清點、統(tǒng)計與整理。
7.決定公開
實施機關自作出審批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網(wǎng)上公開審批結果,并告知申請人。
特殊環(huán)節(jié)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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