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檔案資料能否作為認定累犯的依據
犯罪檔案資料可以作為認定累犯的依據,犯罪檔案記錄了犯罪分子的各項信息。《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
二、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并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后建立全國統(tǒng)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zhí)行情況等。
(二)建立犯罪人員信息通報機制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將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通報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監(jiān)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刑滿釋放人員通知書》寄送被釋放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社區(qū)服刑人員矯正期滿通知書》寄送被解除矯正人員戶籍所在地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
國家機關基于辦案需要,向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查詢有關犯罪信息,有關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的區(qū)別是什么
1、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實施的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其中有一罪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就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
2、一般累犯要求犯罪分子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包括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不受是否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
3、一般累犯的犯罪分子后一個犯罪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必須在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內。
危害國家安全的累犯不論何時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都構成累犯,不受5年期限的限制。
這是因為這類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從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角度出發(fā)才做這樣特殊的規(guī)定。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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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為累犯的犯罪是否認定為過失犯罪呢?安徽在線咨詢 2023-12-11有前科的犯罪分子構成過失犯罪是不會被認定為累犯的,累犯僅能由故意犯罪構成?!缎谭ā芬?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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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能否認定為累犯?新疆在線咨詢 2023-09-06交通肇事罪不能構成累犯。交通肇事罪在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tài)度,而對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而累犯是前罪與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為構成累犯的主觀條件。所以交通肇事罪不能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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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為累犯是否是過失犯罪上海在線咨詢 2022-06-11根據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過失犯罪不會構成累犯,只有故意犯罪才會構成累犯,除了故意犯罪外還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認定為累犯。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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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減緩刑 能否作為累犯緩刑犯罪重慶在線咨詢 2023-06-27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滿后又犯罪,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是附條件的不執(zhí)行刑罰,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了,而不是刑罰已經執(zhí)行完畢,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至于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同樣不構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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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錄音能否作為定罪證據?廣西在線咨詢 2025-02-02聲音錄音只有在滿足成為證據的條件,并且可以明確證明犯罪事實的情況下,才可以被用作定罪依據。刑事證據對案件判決結果具有決定性作用,但要成為合法的證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果只有錄音,公安機關可以進行立案,但并不一定能成為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