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司法程序階段內(nèi),倘若取保候?qū)彽臅r效已到,那么便無法再度啟動該程序,而必須嘗試采用其他強制性措施,例如監(jiān)視居住,或者干脆放棄使用任何強制措施。當取保候?qū)彽钠谙?/a>臨近結(jié)束時,執(zhí)行機構應在期滿前15天內(nèi)向決定機構提交書面通知,由決定機構對是否解除取保候?qū)?/a>或變更強制措施做出決定,并在期滿前向執(zhí)行機構發(fā)出書面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qū)徸铋L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jiān)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qū)彙?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ookingeasy.cn/cjh/11754517364012886387.html">監(jiān)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fā)現(xiàn)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qū)彙?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ookingeasy.cn/cjh/7905665837970150252.html">監(jiān)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解除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有取保候?qū)從苋ケ臼袉?/p>
具體情形取決于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在被取保候?qū)徠陂g,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經(jīng)過執(zhí)行機關的批準,他們是有權利離開被取保候?qū)彽慕?jīng)常居住地并返回自己的戶籍所在地的;
其次,倘若無法滿足上述條件,那么被取保候?qū)彽姆缸锵右扇嘶虮桓婢捅仨毩粼诒蝗”:驅(qū)彽慕?jīng)常居住地,而不得擅自返回戶籍所在地。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qū)徎蛘弑O(jiān)視居住。
誠然,答案并非絕對性。取保候?qū)徶谱鳛樗痉ㄟ^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茲涉及到司法調(diào)查、檢方指控及法院審判等關鍵環(huán)節(jié)。此項機制確保了司法過程具備高度靈活性的品質(zhì),在特定條件下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非羈押性質(zhì)的庇護方式,從而緩解長期拘禁所帶來的心理壓力。此外,取保候?qū)徶贫纫喑浞终蔑@出法律賦予的人文主義因素以及對人權價值的尊重。故而,取保候?qū)彶恢幌抻谀硞€特定環(huán)節(jié),乃是依據(jù)案情實況與法規(guī)條款而定,以靈活處置的司法策略。
法律綜合知識是指涵蓋法律領域各個方面的基礎知識和應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論、法律制度、法律實務等方面的內(nèi)容,涉及憲法、刑法、民法、商法、經(jīng)濟法、行政法等多個法律領域。...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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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qū)彵蝗”:驅(qū)徲直蝗”:驅(qū)忂€屬于有罪嗎?浙江在線咨詢 2022-05-09僅僅是被取保候?qū)?,又被取消取保候?qū)彽那樾?,不屬于犯罪記錄,不算有案底,不屬于有罪,另外,作為犯罪嫌疑人,有條件的,可以依法聘請律師,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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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qū)徱荒甑狡谟掷m(xù)四川在線咨詢 2021-12-28取保候?qū)徔梢岳m(xù)保,但最長連續(xù)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案件在先期取保候?qū)彽狡跁r不能結(jié)案、并且取保候?qū)徠谙逈]有達到十二個月的,可以續(xù)保。取保候?qū)彽那昂髸r間總和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取保候?qū)徍笥峙沙鏊浛诠┈F(xiàn)在取保候?qū)徲直蝗”:驅(qū)徲直痪辛粼趺崔k安徽在線咨詢 2022-01-23沒有過追訴期限?!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guī)定,犯罪經(jīng)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5年。 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10年。 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jīng)過15年。追訴時效 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jīng)過20年。 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本案中,不論你的刑期如何,最短也要經(jīng)過5年,你在案發(fā)后開庭后又取保候?qū)弳?,是否還符合取保候?qū)彽臈l件吉林省在線咨詢 2022-07-07取保候?q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