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取保候審的正當程序方法是什么
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是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zhí)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xù)。執(zhí)行解除取保候審。
二、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標準
1.保證金的起點為1000元。
2.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jīng)濟狀況等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shù)額。
3.取保候審保證金由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統(tǒng)一收取和管理。
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jié)、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jīng)濟狀況,當?shù)氐慕?jīng)濟發(fā)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shù)額。
三、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有刑罰條件、變通條件、程序條件。
刑罰條件是對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變通條件是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程序條件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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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時候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解除有哪些程序嗎山西在線咨詢 2022-07-28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的,應當制作解除、撤銷取保候審決定書。決定書應送達被取保候審人,通知執(zhí)行機關,退還保證金。有保證人的,還應通知保證人。公、檢、法機關決定變更取保候審的,應制作變更取保候審決定書,寫明變更理由及變更后的強制措施,原取保候審自然失去效力。變更決定應通知保證人、執(zhí)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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