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微信的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微信的聊天記錄屬于一種電子的證據,只要具有合法性、真實性以及關聯(lián)性,就可作為判決的依據。真實性指的是證據必須真實,不得偽造、復制或者篡改等。如果是電子的證據,必須是原始的載體。關聯(lián)性指的是聊天記錄和案件的當事人存在特定的關系,合法性指的是獲取聊天記錄的手段必須合法。
微信聊天記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1、微信聊天記錄屬于電子證據的范疇。
2、所謂電子證據也稱計算機證據,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fā)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電子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電子數(shù)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證據。
3、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已明確將電子證據作為法定證據類型之一?!蹲罡咴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shù)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提供復制件的,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可見,微信聊天記錄的證據能力是沒有問題的,可以作為訴訟證據證明案件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shù)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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