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教唆罪,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應當是具有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系,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
間接正犯和教唆犯的區(qū)別
間接正犯又可以稱為間接實行犯,是指把他人作為工具利用的情況。利用者與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它包括以下情況:
1、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犯罪。例如,甲教唆15歲的乙盜竊,因為乙未到刑事責任年齡,與甲不構成共犯,甲屬于實行犯,即正犯。
2、利用他人過失或不知情的行為犯罪。如,甲醫(yī)生欲殺害病人丙,將毒針交給不知情的護士乙。乙給丙注射后,致丙死亡。甲醫(yī)生為間接實行犯,乙視為不知情的工具。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實行犯罪決意的人。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兩個方面:
(1)在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
(2)在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要區(qū)分間接正犯與教唆犯,可以用一個小案例來理解間接正犯與教唆犯:
甲教唆乙(乙為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去殺人,甲和乙是共犯,甲是教唆犯。甲教唆丙(丙為未滿14歲)去殺人,甲是間接正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傳授犯罪方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教唆罪,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教唆人,即構成教唆犯罪。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實施自己的犯罪意圖。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關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對象應當是具有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教唆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有精神病的人,不構成共犯關系,只對教唆人單獨定罪量刑。因此,傳授犯罪方法罪與教唆罪在量刑上的區(qū)別是傳授犯罪方法罪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中對量刑做了具體規(guī)定,而教唆罪的量刑是根據所教唆實施的具體犯罪來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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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指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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