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怎樣申報土地使用稅?
1、上門申報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就其應稅項目如實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2、網上申報
(1)進入申報系統(tǒng)
我要辦稅→申報納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申報
(2)核對基本信息
核對納稅期限、土地編號、應繳稅額是否正確。
(3)申報
點擊申報即可。需要立即扣款就點“是”,后期扣款就點“否”。
(4)申報狀態(tài)查詢
我要查詢→申報繳款信息查詢
如果查詢下半年的申報繳款信息則需要把稅款所屬期改成7月1日-12月31日,然后點擊查詢即可。
注意,申報時要求納稅人逐一申報全部土地的稅源明細信息;地理位置、土地證號、宗地號、土地等級、土地用途等不相同的土地,分別進行土地稅源明細申報;稅源明細信息發(fā)生變化的,進行變更申報。
二、土地使用稅何時申報?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83號)以及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對于新征用的土地,區(qū)分耕地與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規(guī)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定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p>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稅并非是取得土地使用證時產生納稅義務,也不是在批準征用之日產生納稅義務,而是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交付時間來確定,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按合同簽訂時間。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有關土地使用稅的申報流程和相關情況的處理,個人或者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企業(yè)在進行相關事項的辦理時,應當掌握時間節(jié)點,避免出現(xiàn)土地使用稅申報過晚,而導致違法的行為,具體情況下應當由稅務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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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申報步驟是什么,怎么申報土地使用稅江蘇在線咨詢 2021-12-30土地使用稅第一次申報流程為: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交土地使用稅申報表、土地使用稅源清單、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購買合同發(fā)票;稅務服務部門核對信息,納稅人填寫優(yōu)惠欄;通過銀行電子稅務系統(tǒng)或銀行卡納稅,稅務服務部門出具完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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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稅申報期限上海在線咨詢 2022-10-20申報時間一般是在4月和10月,但有的地方稅務并未按照此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 1、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半年申報繳納,其中上半年為4月15日前,申報繳納的稅款不少于全年應納稅額的50%;下半年為10月15日前。 2、房產稅、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計年應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動)申報納稅,申報繳納期為每月的10日前或季末后10日內。采取按月或季度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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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延期申報有規(guī)定嗎山東在線咨詢 2023-04-05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按《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guī)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zhèn)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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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需要向誰申報吉林省在線咨詢 2025-02-05土地使用稅的抬頭應該寫誰? 如果租賃合同中規(guī)定由承租方分攤土地使用稅,那么稅票總金額的一部分是由承租方承擔。在這種情況下,稅票抬頭是出租人,并由出租人開出收據。在這種情況下,承租方可以在稅前扣除稅票的金額。 如果稅票的全部金額都由承租方支付,那么最好與稅務局溝通一下。原則上,稅票抬頭是出租方。此外,承租方只有復印件,不能在稅前扣除。 土地使用稅的單位稅額是多少? 土地使用稅采用分級幅度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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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承租者如何申報繳納土地使用稅澳門在線咨詢 2024-12-28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7號)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zhèn)、工礦區(qū)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guī)定》(國稅地字[1988]第015號)第三條,城市的征稅范圍為市區(qū)和郊區(qū),縣城的征稅范圍為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zhèn),建制鎮(zhèn)的征稅范圍為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