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動放棄繼承財產的條件
自動放棄繼承財產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p>
二、放棄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因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三、繼承權喪失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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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能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應當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放棄繼承的真實意思表示,在放棄繼承書上簽字的就開始生效,放棄繼承權合法有效,依法不能分得遺產。...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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