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法對非法拘禁的從犯定義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情況下,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之中,該行為人起到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那么就屬于從犯。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會對從犯進行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脅迫參加犯罪的,那么法院會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非法拘禁罪從犯怎么判刑
一般來講,從犯都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具體還是要看行為人的實際行為進行量刑。根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guī)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jié)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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