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訴訟案件中的司法鑒定程序能作假嗎?
司法程序中的司法鑒定不可以作假。司法鑒定機構承擔著重要的責任,必須保證鑒定意見書客觀真實,不得弄虛作假。一旦被法院查明司法鑒定中存在作假現(xiàn)象,則會對責任人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提供偽證罪處罰。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jié),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司法鑒定該如何做?
(一)、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同一鑒定事項應當由兩名具有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
(四)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不屬《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條規(guī)定的情形,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情況,并退回委托書。
補充鑒定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指定原鑒定人進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人進行,補充鑒定文書是原鑒定文書的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
(1)發(fā)現(xiàn)新的相關鑒定材料;
(2)原鑒定項目有遺漏。
(五)、重新鑒定
對重新鑒定,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與原鑒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進行的,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1)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超越司法鑒定業(yè)務范圍或者執(zhí)業(yè)類別進行鑒定的;
(2)送鑒的材料虛假或者失實的;
(3)原鑒定使用的標準、方法或者儀器設備不當,導致原鑒定結論不科學、不準確的;
(4)原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jù)有矛盾的;
(5)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
(6)原司法鑒定人因過錯出具錯誤鑒定結論的。
(六)、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復核鑒定除需提交鑒定材料外,還應提交原司法鑒定文書。
(七)、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社會專業(yè)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司法鑒定文書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兩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
(八)、出庭
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司法機關或者仲裁機關的要求按時出庭。司法鑒定人出庭時,應當出示《司法鑒定人執(zhí)業(yè)證書》,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jù)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
訴訟案件中司法機關根據(jù)司法鑒定的結果來作為判決的依據(jù),所以司法鑒定的程序不能有作假的問題,作為司法鑒定機構要提供真實的鑒定結果,如果鑒定結果存在作假問題,那么相關的責任人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辦案機關委托進行重新鑒定:\n(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委托鑒定事項執(zhí)業(yè)資格的;\n(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yè)務范圍組織鑒定的;\n(三)原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n(四)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n(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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