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瑕疵的股東股權轉讓后的責任定義遵循以下原則:
1、注意保護各類商事主體基于相關材料的公示效力所實施的合法的商事行為。
2、注意兼顧各類民商事主體的合法利益的平衡,避免顧此失彼。
3、合理把握過錯和責任相當、對價和責任相當?shù)脑瓌t。
一、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具備哪些條件
《仲裁法》第21條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條件作如下規(guī)定:
1、有仲裁協(xié)議。
仲裁協(xié)議是平等的民商事主體表示愿意將他們之間可能或已經發(fā)生的爭議,提請仲裁機構進行裁決的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形式。它是仲裁機構對爭議取得管轄權的依據(jù),仲裁協(xié)議必須具備法定要件才能成立。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具體的仲裁請求指仲裁申請人請求仲裁機構所要解決的具體爭議,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定作方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承攬方按合同中約定的質量標準提供貨物。申請人中請仲裁必須以一定的事實和理由為根據(jù)。事實指引起民商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化或消滅的一切客觀情況,包括事件和行為。理由是指中請人提出仲裁請求的依據(jù),包括事實依據(jù)、法律依據(jù)、理論依據(jù)等。
應當指出的是,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時并非就事實而言必須是確鑿、真實的;理由也并非必須合理、合法。仲裁委員會受案,只要當事人提供了相關內容即可受理。
3、屬于該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仲裁法》第2條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3條又規(guī)定:“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和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糾紛不能仲裁?!?/p>
從以上規(guī)定看,《仲裁法》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糾紛當事人屬于平等民商事法律關系主體;
第二,當事人對仲裁事項應當有處分權、和解權;
第三,仲裁的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也包括一些非合同糾紛。
二、我國公司法資本三原則是什么?
所謂資本三原則,是指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這三個原則被視為大陸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則,保證公司獨立、完整,保證法定資本制得以實現(xiàn)。
1、資本確定原則,要求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經過法律的確認或者取得公示的效力,并以此作為其他法律規(guī)則的基礎依據(jù)。其具體制度包括:
(1)對出資的形式、對價的規(guī)制;
(2)資本最低限額的規(guī)制;
(3)資本實際繳納,即使是分期繳納,也應當最終達到100%出資;
(4)資本比例的要求;
(5)資本公告制度,即注冊資本必須公告以便確保相對人獲得一個穩(wěn)定的預期。
2、資本維持原則,也稱資本充實原則,指公司存續(xù)期間,應當維持與其注冊資本相當?shù)馁Y本,以達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和社會交易的安全。這一原則要求實繳資本和注冊資本的一致,如果不一致,也要保證公司維持一個和注冊資本相當?shù)膶嵗U資本。其具體制度包括:
(1)有限公司初始股東對現(xiàn)金之外的出資負有價值保證責任,而其他股東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股份公司不得以低于股票面額的價格發(fā)行股份;
(3)除非依照特別規(guī)定的目的和程序,不得收購本公司股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為質押;
(5)公司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之前不得分配利潤;
(6)公司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
(7)公司的股票和債券之間的轉換受到嚴格限制;
(8)公司對外擔保的限制等。
3、資本不變原則,意味著公司的注冊資本確定以后,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減少或增加。不過不允許增加或減少資本的公司法是不可想象的,因此這一原則實際上意味著資本變動的公告。其具體制度包括:
(1)公司的注冊資本減少的,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修改章程,辦理變更登記,并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擔保;
(2)登記(合并、分立)的事項變動,以及資本變動,應當進行登記。
三、后合同義務是什么意思
1、后合同義務是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產生的義務,合同成立前,當事人承擔的是先合同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未終止,當事人履行的是合同義務。
2、后合同義務主要是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某項義務,該義務為合同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后合同義務主要是法定義務,違反后合同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后合同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派生的義務。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民事活動的當事人具有誠實、守信、善意的心理狀況,不損人利己,不規(guī)避法律,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履行哪些義務,并沒有一定之規(guī),依誠實信用原則應履行的義務,均應為后合同義務的范圍。
4、后合同義務的內容根據(jù)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內容不同,后合同義務也不同,法律不可能針對個案確定后合同義務的內容,但按照交易習慣,某類合同終止后,當事人通常的行為準則,應作為后合同義務。所謂交易習慣,一方面指一般的民商事活動應遵循的習慣,另一方面指當事人雙方長期交易關系中形成的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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