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保管義務是附隨義務嗎
保管義務不是附隨義務,我國《民法典》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guī)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于告知義務。
(2)關于說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說明義務。
(3)關于協(xié)助義務,協(xié)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xié)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系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關于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tài)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睹穹ǖ洹返诹僖皇艞l、第七百五十條、第七百八十四條、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九百五十三條則作了規(guī)定。
(5)關于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系而了解到的對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這些秘密主要表現為商業(yè)秘密、技術秘密等
(6)關于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二、附隨義務具有以下特征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于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合同關系中附隨義務居于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關系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合同均可發(fā)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后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fā)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民法典屬于私法范疇,民法典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于任意性規(guī)范,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合同內容,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三、附隨義務的概念
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
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于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并非自合同關系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合同關系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其實,將保管義務視為附隨義務是不合理的,就比如我們到酒店去吃飯的時候如果不小心把自己的物品遺落到了酒店,酒店的這些工作人員根本就沒有義務幫助當事人保管,也就是說該物品丟失的情況下酒店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此,有些貴重的物品還是要自己注意保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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