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是一種全新的商務運作模式,具有許多獨特之處,因此究竟對其是否開征新稅、如何征稅,國際上眾說紛紜。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不僅關系到電子商務從業(yè)者的經濟利益,而且關系到國與國之間關于稅收利益的分配。本文著重從稅收的本質、稅收中性原則以及稅收公平原則的角度加以分析,來看我國應對電子商務征稅。
關鍵詞:電子商務稅收稅收原則公平
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不僅關系到電子商務從業(yè)者的經濟利益,而且關系到國與國之間關于稅收利益的分配。由于國家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由此導致國家的征稅活動直接關系到相關主體財產權的損益,因此一種稅的開征與否一方面既要符合稅收的基本原理,另一方面必須有相應的理論依據。
一、從稅收的本質看電子商務是可稅的
稅收的本質是稅收學與稅法學理論的基石,對稅收本質的剖析是理性認識稅收的基礎。在稅收理論的發(fā)展過程中,關于稅收本質的學說有公需說、利益說、保險費說、義務說、新利益說等。所謂公需說,可以理解為國家有增進公共福利的職能,在執(zhí)行這種職能時,為滿足必要的公共需要,就必須征稅。但這一學說并沒有解決國家為什么有權必須征稅的問題。保險費說認為,國家向保險公司,而國民向被保險者,國民由國家為其保障生命、財產,稅收是國民繳納給國家的相應對價,相當于保險費。義務說是以德國哲學家黑格爾等的國家有機體論作為基礎的學說。他們認為,為了維持國家生存而支付稅收,是每個國民的當然義務。該說也稱為犧牲說,之所以稱為犧牲說,是由于它不是對接受國家利益的一種返還,而完全是無償?shù)?,也就是犧牲性的給付。早期比較重要的學說由霍布斯提出。霍布斯指出主權者向人民征收的稅在本質上只不過是公家給予保衛(wèi)平民安居樂業(yè)的帶甲者的薪銅。孟德斯鳩指出稅收是公民付出的自己財產的一部分,以確保他所余財產的安全或快樂的享用這些財產。因此看來稅收就是為了滿足公共需要而由一定的社會共同體按照既定的程序與規(guī)范占有和使用一定的社會剩余產品或價值而形成的一種特定的分配關系。
電子商務從其本質來說是一種商務活動,而商務活動是以盈利為根本目的和宗旨的。雖然從目前來看電子商務尚處于初級發(fā)展階段,某些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yè)其盈利情況可能也不太理想,這也是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原因。但是從長遠來看,電子商務是未來商務活動的重要形式,必將為企業(yè)帶來巨大的利潤,暫時的稅收優(yōu)惠并不能抹殺其在經濟上的可稅性。
二、基于稅收中性原則的分析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由于國家征稅時,稅收可能給納稅人的帶來額外的負擔,從而影響納稅人的生產、消費等決策,因此,為了使納稅人不因為納稅而改變其市場決策,給納稅人造成額外的負擔,帶來經濟上更大的損失,稅收對市場機制的運行應保持中性,避免不適當?shù)母深A,特別是國家不能超越市場機制的作用而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的作用。除了納稅人應負擔的稅負外,不能因為課稅而扭曲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源的有效配置。
稅收中性原則體現(xiàn)在稅種設置、稅率設計和稅收征免范圍的統(tǒng)一規(guī)范化等三個方面。稅制的設置應是中性的,稅收作為國家參與分配的一種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就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處轉移到政府部門,而這個轉移過程,必然會對納稅人和整個經濟生活產生影響。其中,產生的額外負擔體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因政府征稅給納稅人造成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征稅增加的社會效益而產生的;一方面是因政府征稅改變商品的相對價格干擾納稅人正常的生產和消費決策而產生的。所以,堅持稅收中性原則就要做到,國家在課稅時,除了使人民因納稅而發(fā)生負擔以外,盡量不再使人民受到其他額外負擔或經濟損失;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的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
對于電子商務涉稅問題,一方面要求不對電子商務采取歧視性的稅收政策、開征新的稅種;另一方面要求對電子商務交易也應像對待傳統(tǒng)交易一樣采取同樣的稅收政策。具體來說在考慮電子商務涉稅規(guī)則的制定時,應以交易的本質內容為基礎,而不考慮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稅收規(guī)則對經濟的扭曲,使納稅人的決策取決于市場規(guī)則而不是出于對稅收規(guī)則的考慮,確保市場機制是企業(yè)決定貿易方式的唯一因素。而如果對電子商務免予征稅,則必然使通過傳統(tǒng)方式交易的市場主體處于不利的地位,進而對市場主體經營產品的價格、消費者對相關產品的選擇與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等產生重要的影響,并最終影響到資源的合理、有效的配置。因此,從稅收中性原則的角度來看對電子商務應當征稅。
三、基于稅收公平原則的分析
公平是人類共同追求的完美目標之一,也是法制基本原則。稅收作為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也不能脫離公平。
亞當·斯密提出:一國國民,都須在可能范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比例繳納國稅,維持政府這一公平觀念后經瓦格納引申,并加入社會政策觀念,便形成了課稅公平原則,即根據社會政策的觀點,按納稅能力的大小,采用累進稅率課稅,以求得實質上的平等,并不承認財富的自然分配狀態(tài)。稅收公平原則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含義:
(1)征稅的公平,即征稅的普遍性。征稅的普遍性,要求對于減稅免稅和其他稅收優(yōu)惠制定嚴格的法律程序;實現(xiàn)對納稅主體的平等保護。納稅主體對稅法的平等適用、平等遵守、對違法行為的平等制裁,真正體現(xiàn)稅法面前人人平等,確保稅法公平,實現(xiàn)依法治稅。
(2)稅賦公平,即征稅的平等性,將稅收負擔公平地落到有關征稅人身上。具體體現(xiàn)在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上。
電子商務的出現(xiàn)改變了傳統(tǒng)的交易形式,由于其虛擬性、跨國性、直接性等特點,使得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的收入與支出不易為稅務征管機關所察覺,再加上電子商務稅收規(guī)則的缺失,電子商務實際上處于免稅狀態(tài)。這顯然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從稅收公平和普遍征稅來說,對于電子商務交易都不應該免稅,稅收制度的設計與稅收規(guī)則的制定都應當為納稅人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相同的條件與外部環(huán)境,而不能僅僅因為不同主體的經營方式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稅收待遇。因此,從稅收的公平原則來考慮,電子商務也應該征稅。
-
電子商務商業(yè)方法軟件可專利性分析
236人看過
-
服裝行業(yè)電子商務分析
280人看過
-
電子商務轉型由網站分析變商業(yè)分析
423人看過
-
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的稅收中性原則
484人看過
-
電子商務最新動態(tài)分析
274人看過
-
淺析電子商務時代背景下的稅收征管
146人看過
電子商務稅收是指針對電子商務交易行為征收的各種稅費。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等。不同國家和地區(qū)有不同的稅收政策和稅率標準。 電子商務稅收是全球范圍內出現(xiàn)的一種新型稅收形式,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fā)展,不同國家已經制定了各種不同的稅收政策和稅率標準... 更多>
-
我國電子商務實行稅收優(yōu)惠的政策河北在線咨詢 2022-10-21國際上對電子商務不征稅將持續(xù)二三年的時間,我國應利用這段寶貴時間,抓緊制定、建立我國的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這其中不僅應制定有關電子商務的優(yōu)惠政策,還應制定對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高科技產業(yè)的優(yōu)惠政策:(1)對建立電子商務交易中心,提供電子貿易服務的企業(yè)(網絡服務商)給予稅收優(yōu)惠,如免征營業(yè)稅;(2)對以電子商務為載體的新型服務行業(yè),給予供政策優(yōu)惠,如減免營業(yè)稅;(3)對企業(yè)利用電子商務進行國際
-
淺析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遼寧在線咨詢 2023-06-13一、安全問題是實施電子商務的關鍵 傳統(tǒng)的交易是面對面的,比較容易保證建立交易雙方的信任關系和交易過程的安全性。而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交易行為是通過網絡進行的,買賣雙方互不見面,因而缺乏傳統(tǒng)交易中的信任感和安全感。美國密執(zhí)安大學一個調查機構通過對23000名因特網用戶的調查顯示,超過60%的人由于電子商務的安全問題而不愿進行網上購物。任何個人、企業(yè)或商業(yè)機構以及銀行都不會通過一個不安全的網絡進行商務交易
-
2024年,電子商務稅收點是多少?內蒙古在線咨詢 2024-09-011、增值稅商品銷售收入(不含稅)3%(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報) 2、應納城建稅應納增值稅、營業(yè)稅7%(月報) 3、應納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營業(yè)稅3%(月報) 4、堤圍防護費:營業(yè)收入0.02%(有些地方不收)(月報) 5、個人所得稅(月報)實行代扣代繳,不管工資薪金是否超過2000元都要實行全員全額申報。 6、所得稅利潤總額稅率為25%。
-
電子商務納稅標準天津在線咨詢 2022-05-18關于電商平臺小規(guī)模納稅人需要交納的稅,有以下幾點: 1、增值稅=商品銷售收入(不含稅)乘以3%(小規(guī)模納稅人,月報); 2、應納城建稅=應納增值稅、營業(yè)稅乘以7%(月報); 3、應納教育費附加=應納增值稅、營業(yè)稅乘以3%(月報); 4、堤圍防護費:營業(yè)收入乘以0.02%(有些地方不收)(月報); 5、個人所得稅(月報);實行代扣代繳,不管工資薪金是否超過2000元都要實行全員全額申報; 6、所得稅
-
電子證據的可采納性和證明力的分析(詳細)香港在線咨詢 2022-10-22按照合同法及電子簽名法的文字表述和立法主旨,其均將電子商務過程中以數(shù)據電文形式形成的資料視作是書證。從證據法意義上看,電子簽名法主要解決了以下兩個大的問題其一,電子證據的可采納性。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shù)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shù)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shù)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該法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