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武器裝備軍事通信罪的認定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4-25 09: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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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本罪,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本罪與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等以特定目標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區(qū)別的關鍵在于犯罪對象的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僅僅限于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而其他犯罪的對象為普通的交通工具、交通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等。
2.本罪與以放火、決水、爆炸等危險方法實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二者之間可能產生想象競合關系。即行為人以放火、決水、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者軍事通信手段的,其行為除構成本罪外,還觸犯了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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