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權糾紛的當事人是誰?
所謂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案件的審理結果與其有法律利害關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規(guī)定,當事人包括但不僅僅指原告和被告,還包括共同訴訟人、訴訟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二、撤銷權以誰為被告?
1、依請求權說確定撤銷之訴的被告
請求權說將債權人撤銷權理解為純粹的債權請求權,是債權人直接請求受益人返還因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所受利益的權利,這里的撤銷只是返還請求的前提,而并非是對債務人與受益人之間不當處分行為的否定。因此,撤銷訴訟屬于給付之訴,被告人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又將該財產轉讓出去,那么,債權人也可以以轉得人為被告,此時的被告并不涉及到債務人。該理論的優(yōu)點在于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對第三人的影響,符合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創(chuàng)設的宗旨,但是,該理論在法律條文上難以找到依據,并且,在僅需撤銷債務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不當處分行為即可達到目的的情況下,如債務免除、拋棄等,此時無需請求返還,該理論對此難以做出合理的解釋。這種理論已經基本上沒有立足之地。
2、依形成權說確定撤銷之訴的被告
極端的形成權說與兩訴合并的形成權說均認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訴訟的結果是使得債務人的行為或其與受益人之間的不當處分行為溯及的消滅其效力。因此,債權人依據實體法上的形成權所提起的訴訟為形成之訴,以行為的當事人為被告。如果債務人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如果債務人行為為雙方行為時,則應以債務人與受益人為共同被告;如果債務人行為為雙方行為,只是達成協議并未實際轉移占有時,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不應列為被告。責任說與前兩種形成權說略有不同,依據責任說的觀點,撤銷的效果是使受益的第三人處于以其取得的財產對債務人的債務負責的狀態(tài),換言之,受益的第三人只是被置于一種物上保證人的地位(物的有限責任),因而對于債務人的地位并沒有發(fā)生任何影響,此時,撤銷權訴訟的被告是受益人或者轉得人,而不必以債務人為被告。
3、依折衷說確定撤銷之訴的被告
折衷說認為,債權人撤銷權兼具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和請求財產返還兩種性質,是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請求歸還脫逸財產的權利。在債權人不主張歸還脫逸財產,而只請求撤銷不當處分行為的情形下,此時的撤銷訴訟就是形成之訴,折衷說與形成權說在這種場合是一致的,均以行為的當事人為被告,即債務人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債務人行為為雙方行為時,則應以債務人與受益人為共同被告。債權人既請求撤銷債務人的不當處分行為,又請求歸還脫逸財產,此時的撤銷訴訟就是形成之訴和給付之訴,應以債務人與受益人或轉得人為被告。學術界對于作為被告的轉得人的范圍認識并不統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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