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應當按照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的約定執(zhí)行。如果債務人具有不履行到期債務等情形的,債權人可以就擔保物權優(yōu)先受償,以擔保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擔保物。
一、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的清償順序
在司法實務中,多個債權人的受償順序一般為:
1、各債權人對執(zhí)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zhí)行法院采取執(zhí)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2、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guī)定清償:
(1)登記的優(yōu)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2)都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
(3)均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3、當一個擔保物上抵押權、質押權及留置權并存時,應當按照:留置權;已登記的抵押權;質押權;未登記的抵押權的順序優(yōu)先受償。
二、物上代位權及物上代位是什么意思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原因消失換取賠償金的擔保物權,擔保權人仍享有換取擔保物的賠償金。物上代位是指擔保物因人侵權而滅失、損壞時,債務人所得的賠償金作為代位物繼續(xù)擔保債權,債權人必須優(yōu)先支付代位物。物上代位權不同于物上代位權。前者是一種權利,后者是基于權利的法律性質。取得物上代位權需要委托,并且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物上代位權是由債權產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三、保證和抵押的實現順序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fā)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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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執(zhí)行措施,是指執(zhí)行機關所采用的具體執(zhí)行手段與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凍結。 2、劃撥。 3、扣留、提取。 4、強制交付。 5、強制遷出或強制退出。 6、強行拆除。 7、強行銷毀。 8、查封、扣押、拍賣變賣和收購。...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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