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罪的犯罪主體不一樣。受賄罪的主體僅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犯罪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外,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也是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因此,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范圍比受賄罪更廣。
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區(qū)別
貪污罪和受賄罪的區(qū)別:首先兩者的侵犯客體不同,貪污罪的客體是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而受賄罪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其次,兩者的侵犯對象不同,貪污罪的侵犯對象是公私財物,受賄罪的侵犯對象是公共財物;然后兩者的犯罪手段不同;最后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賄罪是為了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為了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1.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jīng)營國有財產(chǎn)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2.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jīng)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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