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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與逮捕分別是什么意思
來源:法律編輯整理 時間: 2023-08-17 02:10:25 143 人看過

羈押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tài),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場所包括:監(jiān)獄、看守所、拘留所、留置室。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guī)定》的規(guī)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依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羈押與逮捕有什么不同

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執(zhí)行逮捕的機關,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實施羈押。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zhí)行的,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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