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稱《保險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投保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以下稱《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海上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對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產(chǎn)生的責任負責賠償,而由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費的合同?!?/p>
由此可以看出,并不是說被保險人就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后,只要他支付了保費,在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就能得到賠償,而關鍵之一還要看被保險人本身是否因此事故而遭受了損失或產(chǎn)生了責任,也就是說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是否有明確的經(jīng)濟利益或法律義務關系,在海上保險法律中稱為保險利益。如果沒有這種利益關系,那么被保險人就不能得到賠償。
在國際貿(mào)易當中,往往會出現(xiàn)被保險人,如買方,在對貨物進行投保時并未取得保險利益,例如,未得到提單,但只要他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已具有這種利益,就可以得到賠償。
許多人都可能會對投保的財產(chǎn),例如,船舶、貨物、運費等,具有保險利益;例如,船東、貨主和享有船舶優(yōu)先權的各方,救助人以及船長、船員。為了對這些不同情況下具有保險利益的各方能有一個更清楚的了解,本文在第5節(jié)中對部分情況進行了簡要的介紹。
在判斷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時應把握的一個原則是,所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一定要是被保險人遭受損失的近因。然而,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xiàn)保險人不要求被保險人證明具有保險利益的情況,這就是所謂的PPI保單的情況。對此我國海商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英美海上保險法的規(guī)定也不盡相同。但總的情況是,PPI保單在法律上無效,但在實務中保險人往往都還是會賠償?shù)摹?/p>
盡管引入保險利益已有二百多年的歷史,但有關保險益的判例至今在英美等國都經(jīng)常出現(xiàn)。因此,本文對部分新案例進行了分析、介紹,使讀者對這方面的新進展能有一個概略的了解。最后將英國海上保險法中的有關條款作為附錄列于本文后面,以便于讀者在閱讀本文時進行參考。
2.為什么要有保險利益
要回答這個問題,只要考慮一下如果不要求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會發(fā)生什么情況就可以理解了。那樣的話,每個人都可以交少量的保費,去投保任何東西。這樣一來,保險就不再是保險了,而成了賭博行業(yè)。這種情況在英國一度很盛行,甚至象**王后、國王或首相生病了,人們也去買保險,保他們會死或不會死,其實是在賭他們會不會一病不起。有人在碼頭附近看到一艘船裝得滿滿的,也會跑去買保險,保這艘船一定不會到達目的地而會半路沉掉。到了十六世紀和十七世紀,這種賭博式的保險越來越嚴重,于是英國于十七世紀四十年代不得不頒布法律禁止賭博性質(zhì)的保險。其中一個有效的措施就是規(guī)定被保險人一定要具有保險利益,否則法律不予以承認。這便產(chǎn)生了保險利益這個概念。
3.什么是保險利益
如前所述,海上保險合同是對被保險人遭受的經(jīng)濟損失進行賠償?shù)暮贤蝗绻槐kU人不會因財產(chǎn)的滅失或損害而遭受損失,自然也就沒有賠償可言。因此,首先,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一定要具有經(jīng)濟上的利害關系。第二,這種利害關系必須是合法的,如果是以非法手段取得的這種利益,那么也不可能得到保險的保障。第三,因為保險意義上的賠償,不是恢復保險標的受損前的物理狀態(tài),所以這種損失一定要能以經(jīng)濟形式進行度量,否則便難以談賠償了。
由于保險利益的含義十分廣泛,而且還存在近因原則,因此很難給保險利益下一個嚴格的定義。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并沒有給出有關保險利益的定義,只是規(guī)定每一個與海上運務(marineadventre)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具有保險利益,特別是那些與海上運務或在海上運務中處于風險下的任何保險財產(chǎn)有法定的或正當?shù)模ê馄椒ǎ├﹃P系的人;這種利害關系使他因保險財產(chǎn)的安全或及時抵達而獲益,也因其滅失、損壞或被扣留而受害或由此產(chǎn)生法律責任。這一規(guī)定源于1806年Lcenav.Crafrd一案中法官所做的評述:
一個人與一事物有利害關系,他就會因該事物情況的變化而獲益或受損;而且其安全狀態(tài)和良好狀況應持續(xù)對這個人構成重大影響。這種利害關系即不要求他對這一財產(chǎn)擁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權,也不表明這一財產(chǎn)是被沒收的財產(chǎn),但卻意味著與保險標的有某種關系或牽連。這種關系或牽連在投保的風險發(fā)生時會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害、傷害或不利。與處于某種風險或危險中的事物有關系的人,如有確實存在的好處或利益,就這些風險或危險而言,可以說他與該事物的安全有利害關系。與保管一件東西有利害關系就是說這個人因這件東西的存在而獲益,也因其受損而處于不利地位。財產(chǎn)和與其之間的利害關系有很大的區(qū)別,對于前者而言可以用價值去衡量,但對于后者就要全面考慮由此產(chǎn)生的利益、好處及依賴于這種利害關系而存在的各個方面。
大多數(shù)討論保險利益這一概念的判例都是比較古老的判例。有關這一問題的新判例是SharpandRoarerInvestmentsLtd.v.SphereDrakeInsrancePlc.(TheMoonacre)一案。正如本節(jié)及以后所做的討論那樣,那些討論這一問題的判例中所關心的一個關鍵問題是,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是否有足夠近的關系使之可以公正地說,在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害或滅失時被保險人應當?shù)玫劫r償。如果沒有這種足夠近的關系,那么該保險合同就是賭博合同。
然而,人們從沒說應當存在一種保險合同,這種合同不是賭博合同,但在沒有保險利益時應當有效。因此,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足夠的利害關系可以使保險合同成為非賭博合同,那么,就應當推定被保險人有權要求執(zhí)行這一合同。在1995年的TheCapricorn一案中,法官說“該保單…………并沒有賭博或類似的標志。如果保險人以深思熟慮的條款承保了被保險人在特定情況下的風險,那么法庭在接受保險人稱被保險人沒有保險利益的抗辯時要特別慎重”。
1992年的TheMoonacre一案對《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5條進行了分析,認為該條并沒有對保險利益這一概念給出窮盡的定義,而且應當結合有關判例的背景來進行理解。其中第5(2)條,提出了具備保險利益的三個特征,即:
(1)被保險人會因保險財產(chǎn)的安全或按時到達而受益,或因其滅失或損害或被扣押而產(chǎn)生損失或責任。
(2)被保險人與該海上運務(adventre)或其中的任何保險利益之間有法律或衡平法上的關系。
(3)這種受益、受損或產(chǎn)生的責任要是這種與保險財產(chǎn)或海上運務之間的關系所造成的。
黃*青(2002)認為:國際海運貨物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國際海運貨物)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被保險人因該標的出險而遭受損失或產(chǎn)生責任,該損失和責任受保險保障的經(jīng)濟利益。黃*青(2002)對該保險利益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了說明:
a.被保險人對貨物有合法的利益?!胺缮铣姓J的利益”也就是依附在貨物上的并被法律規(guī)范所認可的權利和承擔的貨物風險,這是獲得保險保障的基礎;盡管被保險人對貨物有利益關系,但非法利益和僅對貨物具有某種經(jīng)濟利益,是不能成其為保險利益的,是不能得到保險保障的。
b.貨物出險會對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或產(chǎn)生責任。保險合同是賠償合同,目的是轉(zhuǎn)移風險、對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損失進行補償。如果貨物發(fā)生保險事故并不會使被保險人造成損失或產(chǎn)生責任,被保險人就無保險利益可言。
c.受保險保障的經(jīng)濟利益。保險利益是保險賠償?shù)南葲Q條件,沒有保險利益就無法得到保險保障,只有能通過貨幣形式計量的價值,才能獲得保險保障。
d.保險利益是現(xiàn)實的經(jīng)濟利益。它不是沒有根據(jù)的主觀臆斷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利益。
e.對國際海運貨物具有保險利益的人包括貨物的賣方、買方、承運人、保險人和提單質(zhì)權人等。
4.何時要有保險利益
為了取得保險賠償,被保險人僅僅具有保險利益還不行,還要看在時間上是什么時候獲得的這種利益。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6條1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可以在投保時不具有保險利益,但一定要在滅失時獲得保險利益。但如果保的是“不論是否滅失”(lostornotlost),那么即使被保險人是在財產(chǎn)滅失后才真正得到保險利益的,他依然可以得到賠償。法官在1944年的MarineInsranceCo.Ltd.v.Grimmer一案中說,“保單可溯及到被保險貨物裝船時”,這一原則適用于所有老的勞氏格式下的航次保單?!安徽撌欠駵缡А眱H僅表明即使是滅失了保單也愿意承保。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保單中的“不論是否滅失”條款所保的范圍包括保單簽發(fā)前保險標的就已滅失的情況,所以就不能抗辯說被保險人在發(fā)生損害后才取得的保險利益就不賠,因為他買的貨是好的,而且確實因為所投保的風險造成了損失。這一點不僅適用于部分損失,而且適用于全損。如果被保險人根據(jù)合同,即使在買貨時貨物在海上已經(jīng)全損也要付賣方貨價,那么他依“不論是否滅失”保單就應得到賠償。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簽這種保單時被保險人已經(jīng)知道滅失了,但保險人卻不知道,則保單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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