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xié)議管轄、協(xié)議仲裁。
一、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債權轉讓后的管轄法院的確定: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也可以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3、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對該筆債權的管轄進行了約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代位權次債務人和債務人的關系是怎樣的
在代位權訴訟提起之后,債務人不得就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再作出處分,債務人也不得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否則就會構成對代位權的侵害,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排除。再者,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三、代位權對債權人的法律效力如何
代位權的行使對債權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債權人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次債務人應向誰清償債務,即債權人可否直接受領代位權訴訟所取得的財產。
一般認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不得超出債務人權利的范圍,債權人也不得擅自處分債務人的權利,債權人不得請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給付義務。
因為第三人對于債權人本無給付義務,債權人也沒有受領清償的權利。債權人在債務人怠于受領代位權行使的效果時,雖然可以代位受領,但受領的財產利益不得專供自己債權的清償,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與債務人的債務。
如欲以所受領的財產利益清償自己的債權,需經債務人同意;在有多數債權人的情形下,則只能依強制執(zhí)行程序受償。
但對此問題司法解釋做出了如下規(guī)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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