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過了30天冷靜期沒去怎么辦
在登記離婚程序中,倘若30日屆滿之際并未作出相應處理,婚姻登記機關將會予以理解為自動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如若雙方當事人依然決意離婚,就必須重新提交申請,或者尋求透過其他法律途徑以實現(xiàn)離婚目的。
自引入離婚冷靜期以來,在度過冷靜期限后,夫妻雙方需親自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證書的發(fā)放手續(xù)。
在婚姻關系中,當其中一方堅決主張離婚時,可選擇交由相關組織出面進行調解,或是直接向當?shù)厝嗣穹ㄔ?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ookingeasy.cn/cjh/9012563915417414305.html">提起離婚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冷靜期過了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辦
若需撤銷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完成的離婚登記申請,可向該登記機構發(fā)起相關程序。
在適用了期限為30天的離婚冷靜期之后,如雙方當事人都未能在限定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領取離婚證的申請,那么該離婚申請將會被自動視為撤銷。
唯有意繼續(xù)完成離婚程序的當事人,需重新前往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申辦離婚證書;另一方面,若雙方無法就離婚事宜達成共識,仍可選擇以訴訟途徑解決問題。
一方可以向當?shù)厝嗣穹ㄔ禾崞痣x婚訴訟請求,并提供充足的證據來證明彼此之間的婚姻關系已經達到了感情破裂的程度。
在處理此類離婚糾紛時,人民法院應當首先進行調解工作。
倘若經過認定,夫妻兩人確實存在感情破裂的情況,且調解無果,則應當準許其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n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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