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與債務可以同時繼承。遺產和債務的繼承必須是一起繼承的。也就是說,繼承人在接受了死亡主體的遺產之后,是需要償還其生前沒有履行的債務的,此筆債務以繼承到的財產數額為限。如果是將全部的遺產都用于償還債,但是依舊沒有還清債務的,那么剩下的債務就不需要再償還了。
遺產繼承與債務清償方法
(一)先行清算與清償,然后分割遺產。
依照此種清償方式,共同繼承人首先從遺產中清算出遺產債務,并將清算出的相當于遺產債務數額的遺產交付給債權人,然后在遺產有剩余的情況下,繼承人可根據各自應繼承的份額,分配剩余遺產。
(二)先分割遺產后清償債務。
依照此種清償方式,共同繼承人應先根據他們的應繼份額分割遺產,同時分攤遺產債務,然后各繼承人根據自己分攤的遺產債務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但各繼承人應對債權人負連帶責任,以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害。
在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果在同一繼承關系中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遺產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若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確定這樣一種先法定繼承后遺囑繼承的清償責任順序,既是為了對債權人的利益加以保護,也體現(xiàn)了遺囑繼承優(yōu)于法定繼承的原則,表現(xiàn)出對被繼承人的意愿以及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遺囑取得遺產的權利的尊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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