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版的《條例》共178條,將違紀種類分為九大類: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違反廉潔自律規(guī)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失職、瀆職行為,侵犯黨員權利、公民權利的行為,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等。在2015年和2018年先后經過兩次修改。
強迫他人違紀違法的可以依照紀律處分條例什么處分
從重或者加重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一)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又被發(fā)現(xiàn)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五)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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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阻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等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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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第20條原文介紹北京在線咨詢 2022-09-16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整改。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制定和落實治理方案,及時排除,并根據(jù)需要停用相關設備,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y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后,應當組織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事故隱患排除前和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qū)域內撤出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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