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權的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所應當遵循的活動程序。1.公訴案件的第一審程序包含:對公訴案件的審查,開庭審判前的準備,法庭審判。法庭審判的程序如下依次進行第一開庭。第二法庭調(diào)查。法庭調(diào)查是法庭審理的中心環(huán)節(jié)。第三法庭辯論。第四被告人最后陳述。它是法庭審判的必經(jīng)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自己對案件的意見或表明自己的認識和態(tài)度。第五評議和宣判。合議庭根據(jù)法庭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進行評議評議結束后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告判決,應當在5日以內(nèi)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送達判決書。2.自訴案件的一審程序:自訴人應向法院遞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可以自行和解、撤回自訴,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
刑事案件一審程序多久
(1)人民法院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的期限刑訴第151條第1款第2項開庭10日以前;
(2)人民法院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的期限刑訴第151條第1款第3項開庭3日以前;
(3)人民法院的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的送達期限刑訴第151條第1款第4項開庭3日以前;
(4)人民法院公開審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的期限刑訴第151條第1款第5項開庭3日以前;
(5)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刑訴第168條第1款自受理后1個月內(nèi)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有刑訴第126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長審判期限刑訴第168條第1款經(jīng)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可再延長1個月;
(7)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改變管轄后的審理期限刑訴第168條第2款自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即1個月以內(nèi),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8)當庭宣告判決的,將判決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的期限刑訴第163條自判決后的次日起5日以內(nèi);
(9)人民檢察院在人民法院開庭時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后,進行補充偵查的期限刑訴第166條自休庭后次日起1個月以內(nèi);
(10)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審理期限刑訴第168條第3款自收到補充偵查報告書后的次日起重新計算(即1個月以內(nèi),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1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期限刑訴第178條從受理后次日起20日內(nèi)。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零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nèi)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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