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寶山警方成功偵破一起放高利貸案件,以應某為首的犯罪團伙共7名成員,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批捕移送公訴。筆者了解到,以非法經營罪追究高利貸行為在上海市尚屬首次。
不是銀行頻放貸
暴力討債被舉報
2009年9月的一天,上海一企業(yè)的沈廠長來到廠里,發(fā)現(xiàn)自己的辦公室里已是一片狼藉,墻上到處是用紅油漆寫的欠債還錢幾個大字。據(jù)員工講,一小時前來了幾名男子,不由分說就開始大肆破壞。接下來的幾個月里,那些男子隔三差五上門鬧事,甚至還鬧到了沈廠長家里,噴漆、堵鎖芯、貼大字報眼看廠里的生產經營受到嚴重影響,家人也飽受折磨,沈廠長再三權衡之后,決定向寶山警方報案。
那么,沈廠長是不是真的欠債不還才惹禍上身呢?沈廠長承認自己確實借過一筆巨額錢款,但是他說從沒有賴賬的意思,是對方過激的行為讓他實在無法忍受,才選擇了報警。
從表面看,這是一起簡單的個人債務糾紛,然而接報此案的上海寶山經偵支隊的偵查員卻認為,事情很可能沒有表面看起來的那么簡單。在警方再三詢問下,沈廠長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來早在2005年,沈廠長的工廠準備建造一棟新大樓。然而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因為之前的貸款沒有還清,他無法獲批新的款項。為了籌措資金把老貸款還清,好再貸到新款,沈廠長想盡了辦法,但都沒能落實。最后他在網(wǎng)上看到一則短期借款的廣告,于是他當即與對方聯(lián)系。
第二天,一名五十多歲的虞姓女子來到沈廠長廠里,雙方很快就談妥了借款事宜,只是每月要付高達10%的利息。盡管對方提出的月息是銀行的十幾倍,但眼看工期在即,沈廠長還是答應了。
在通過了資產考察之后,沈廠長在一棟高檔商務樓里被虞姓女子引見給了她的所謂老板,一個叫應某的男子。雙方約定由沈廠長向應某借款300萬元,10%的月息,一個月為限。在簽訂借款協(xié)議時,應某還提出300萬元本金必須和30萬元利息合計成新的本金,即從協(xié)議上看,沈廠長是借了330萬元。應某還要求沈廠長用房產證和企業(yè)空白支票做抵押。雖然種種細節(jié)讓沈廠長感到不安,但急于調頭寸的他還是簽下了那張借款協(xié)議。
結果,人算不如天算。沈廠長用借來的300多萬元還清了銀行的舊貸款之后,并沒有如愿貸出新的資金,不但工程受到了影響,向應某借的錢也無法按期償還。其間,沈廠長又向那名虞姓女子借了100萬元。10個月過去了,沈廠長的欠款本息總額迅速翻番,達到了800多萬元。
隱匿高息手段多
火眼金睛破謎團
沈廠長的訴說引起了寶山警方的重視,并立即成立了專案組對此案展開調查。經過一年多的調查,初步掌握了這伙人的基本情況及團伙成員分工情況。為了摸清該團伙的涉案規(guī)模,專案組跑遍了上海市所有的區(qū)縣法院、公證處、房產交易中心等,查詢發(fā)現(xiàn)在短短的2005年至2007年中,在上海全市法院涉及到虞某和應某作為原告的訴訟案件竟有18起。
在這18起民事訴訟中,應某和虞姓女子都是以個人出借的資金無法收回為由將對方告上法庭,且他們還與多套房屋的他項權力登記有關。而每次訴訟標的少則十幾萬,多則上千萬,累計總額達到了兩千萬元。
如果是一個正常的民間借貸,怎么會有這么大量債務需要通過民事訴訟途徑進行收回呢?這一異常的情況更加激起了偵查員的懷疑。偵查員在走訪了18起案件所有的當事人后,發(fā)現(xiàn)他們借款的利息低的為月息7%,高的達到15%,借款期限一般都在1到3個月間不等。且借貸方一旦在規(guī)定期限內無法還款的,利息的計算方法還將做出調整,規(guī)定期限內的本金加利息,也會被算進新利息的本金里。
此外,這伙犯罪嫌疑人還用俗稱為砍頭息的方法,把高息隱匿起來,即把雙方約定的利息從本金中扣除。也就是說,借款人如果借10萬,利息是1萬,實際到手的借款現(xiàn)金往往只有9萬元。
中小企業(yè)貸款難
成就高利貸客源
筆者從警方專案組了解到,這7名犯罪團伙嫌疑人都是上海人。其中,團伙老板應某是實際出資人。已過花甲之年的應某從國外以月息3%左右的價格吸金,然后再由其團伙成員放貸,賺取利息差價。
什么樣的人才會借如此高的高利貸?專案組透露,目前警方已聯(lián)系上與這個團伙發(fā)生借貸關系的20人,他們中間有開寵物店的小商販,也有生產金屬配件的企業(yè),大多是一些中小私營企業(yè)主。這些人都不是高利貸貸方的特定人選,也與貸方人員不熟悉,經調查,許多借貸人還清債務后,雙方就不再來往了。
據(jù)警方調查統(tǒng)計,涉及此次7名犯罪嫌疑人的放貸本金目前已高達1090多萬元。
上海寶山警方是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特定經濟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業(yè)務活動,其中明文指出非法發(fā)放貸款、資金拆借、金融租賃、融資擔保等就屬于非法金融業(yè)務辦理此案的。高利貸的實質就是放貸者充當銀行的角色,經營銀行所從事的借貸業(yè)務,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發(fā)放貸款,是一種未經銀行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的非法金融業(yè)務。
針對此案,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楊興培說,目前我國刑法未對高利貸行為做出明確界定和規(guī)范,而且對高利貸行為如何定性也一直存在爭議,上海至今沒有針對高利貸案件的判例可循。因此,解決高利貸問題面臨兩大難題,其一是對從事高利貸涉嫌非法經營罪認定難,其二是市場對高利貸需求大。
高利貸行為以牟利為目的,逃避金融管理部門的監(jiān)管,貸款利率明顯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嚴重違反了國家的金融監(jiān)管制度,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市場秩序。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武漢市公安局偵辦的涂漢江發(fā)放高利貸案給公安部經偵局的《關于涂漢江非法從事金融業(yè)務行為性質認定問題的復函》中明確答復:高利貸行為系非法從事金融業(yè)務活動,數(shù)額巨大,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所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
法律專家:
解決高利貸面臨兩大難題
雖然法律上可將高利貸的放貸行為歸于非法經營行為,但如何區(qū)分民事借貸與經營行為卻依舊是個難題。這使得許多從事高利貸非法經營業(yè)者有空可鉆。
本案中,應某等人的高利貸行為因與合法的民間借貸之間有著本質的區(qū)別,對警方立案偵查起了重要作用。因為民間借貸是朋友、親戚、同事之間為了解決燃眉之急互相之間進行資金的借貸,是向特定關系人進行的資金出借的一種行為。而應某等人都是通過中介人、關系人、小廣告、發(fā)短信等形式向社會發(fā)布資金出借的信息,是向不特定的公眾放貸。他們出借的利率往往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以上,在資金借款人沒有辦法及時將本金和利息歸還的情況下,經常組織社會閑散人員以公司工作人員的身份向這些借款人進行暴力威脅催討,這就有別于一般的民間借貸行為,有經營行為的嫌疑。
但是,類似應某放貸涉嫌非法經營犯罪的案件,在社會上并不少見。一些中小企業(yè)經營者,在銀行不肯放貸的情況下,不得不向民間高利貸者調頭寸的其實大有人在。對此,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楊興培認為,高利放貸違反了國家的金融監(jiān)管制度,擾亂了國家金融市場的準入、競爭、交易等秩序,特別是放貸者在借貸人不能按時償還本息時,采用毆打、恐嚇、拘禁等暴力手段討債的,還嚴重影響了社會穩(wěn)定,極易引發(fā)其它犯罪,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高利貸之所以屢禁不絕,原因還在于市場需求大。
楊興培教授說,本案中受害者皆為中小企業(yè)經營者就體現(xiàn)了這一特點。他表示,金融危機導致一批中小企業(yè)資金鏈斷裂,而中小企業(yè)因為自身存在的弱點和不足,往往無法順利獲得國有銀行的貸款。不少經營者為了維持企業(yè)運轉或生存,只好向高利貸融資。他認為,要想徹底解決這個問題,政府應當加強對民間借貸的金融監(jiān)管,規(guī)范民間借貸行為,為中小企業(yè)開辟一個融資渠道,讓社會閑散資金有一個合法的借貸渠道。
筆者了解,為了化解中小企業(yè)融資難問題,我國已經對金融系統(tǒng)進行改革,推出了小額貸款公司,目前全國已經有1000余個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但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尚處于探索階段,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還不完備,導致小額貸款公司的身份至今尚不明確,業(yè)務開展也很困難。正是這些原因,為高利貸經營者存在制造了生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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