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經(jīng)省級以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鑒定,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zhì)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guī)定范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致人嚴重殘疾、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后果的,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第九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fā)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chǎn)、經(jīng)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產(chǎn)技術的,以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
實施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chǎn)權、非法經(jīng)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綜合上面所說的,制造銷售假藥的行為是會讓他人的人身安全受到重大的威脅,只要被認定為假藥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但對于處罰的標準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定,輕者三年以下,重者是可以高達死刑的。
銷售假藥罪的司法解釋有哪些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zhì)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zhì)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guī)定的;
(二)屬于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y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chǎn)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屬于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chǎn)許可證或者批準文號,且屬于處方藥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托省級以上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司法機關根據(jù)檢驗結論,結合假藥標明的適應病癥、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況認定。
第二條
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輕傷以上傷害,或者輕度殘疾、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嚴重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殘疾、三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十人以上輕傷、五人以上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情形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的“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
人民法院對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量刑的時候,雖然法官有自由裁量權,但是自由裁量權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例如情節(jié)輕微的銷售假藥罪,就不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10年左右有期徒刑,法院量刑時的參考依據(jù)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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