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的含義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的條件
依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qū)?/a>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xiàn)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jù),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jīng)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qū)彙?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ookingeasy.cn/citiao/9683254178101064056.html">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逮捕的實施程序:
(一)提請、批準逮捕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可見,公安機關需要逮捕時,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報批逮捕,并移送提請批準逮捕書和案卷材料、證據(jù)。提請批準逮捕書應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民族、住址、簡歷、所犯罪行和主要證據(jù),認定的罪名、逮捕的法律依據(jù)。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這樣可以提前了解案情,為審查批捕作一定準備。
2、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103條、第104條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fā)現(xiàn)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審查處理,即對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之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99條規(guī)定:對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nèi)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
(二)決定逮捕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對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作出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偵查部門填寫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審查批捕部門審查。審查批捕部門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應當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意見,經(jīng)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決定逮捕的,應當制作逮捕決定書,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xié)助執(zhí)行。決定不逮捕的,應當制作不予逮捕決定書,并將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釋放,需要繼續(xù)偵查的,可以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三)逮捕的特別程序
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規(guī)定,如果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無論是批準逮捕,還是決定逮捕,都應辦理相關手續(xù),即應當報請該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鄉(xiāng)、鎮(zhèn)一級人大代表時,應當向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四)逮捕的執(zhí)行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guī)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準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缎淌略V訟法》第71條第1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fā)。執(zhí)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zhí)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宣布對其依法逮捕。然后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zhí)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說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zhí)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執(zhí)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執(zhí)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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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格的一種,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拘留嫌疑犯、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nèi)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逮捕不僅剝奪了嫌疑犯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拘留時間也很長,一般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前。...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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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時間從不從逮捕日算新疆在線咨詢 2022-11-131、羈押期限不是從逮捕算。未經(jīng)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羈押的時間從逮捕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開始計算。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nèi)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xù)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qū)?/div>什么是逮捕,逮捕的條件是什么,逮捕的程序與逮捕的時間是什么時候寧夏在線咨詢 2022-03-01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jù)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jù)逮捕24小時怎么起算,,應該從哪一時間開始算呢?湖南在線咨詢 2022-08-07刑事拘留作為一種常用的強制措施,起算時間如何確定,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分別作了不同的規(guī)定,以至于司法實踐中產(chǎn)生重大分歧,影響法律的統(tǒng)一正確實施。司法實踐中,偵查機關一般是在執(zhí)行拘留的第二日起的三日內(nèi)提請審查批準逮捕或交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其依據(jù)是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nèi)”。 第一,從拘留之時起計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時間,有利于法律條文前后適用的統(tǒng)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