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開始計算。
1、再犯罪時間是發(fā)生時間還是發(fā)現(xiàn)時間
作為犯罪來講,犯罪從發(fā)生到發(fā)現(xiàn)一般會出現(xiàn)時間差,筆者認為犯罪發(fā)生的時間就是犯罪行為從實施到結束整個犯罪過程的時間,而犯罪發(fā)現(xiàn)時間則是被有關人員、機關發(fā)現(xiàn)的時間。這兩個時間在客觀上總存在差異,一般來說,發(fā)現(xiàn)的時間總滯后于發(fā)生時間。從累犯的規(guī)定看,累犯成立的時間限制應為犯罪發(fā)生時間,而非犯罪發(fā)現(xiàn)時間。從我國刑法典規(guī)定的累犯定義看是屬于行為中心論的累犯定義,立法所懲治的重點或累犯制度的刑罰打擊方向在于一定時間犯罪內的犯罪行為次數(shù)、與此相關的犯罪行為數(shù)量、前后犯罪之間的間隔時間,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觀罪過等要素為立法所關注,也因而成為累犯的法定條件[①]。換言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關注的是犯罪行為的本身,因此,對累犯中再犯罪時間也要從犯罪行為時間本身去把握,即從犯罪發(fā)生時間上去界定。
2、再犯罪時間是個單純事實要件還是兼及法律評價和刑事追究的復合要件
再犯罪的時間從單個犯罪的角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觀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非法捕撈水產(chǎn)品罪等將時間作為犯罪構成要素以外,犯罪時間對定罪本身沒有直接影響,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時間卻是確定累犯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直接關系到累犯是否成立,以及是否作為累犯進行從重處罰的根據(jù)。因此,必須把再犯罪時間作為兼及法律評價和刑事追究的復合要件來看待。如《刑事審判參考》第273號南昌洙、南昌勇盜竊案,南昌洙在刑滿釋放后分別實施了三起盜竊案,其中前兩起盜竊案件發(fā)生在刑滿釋放后5年之內,第三次又犯盜竊罪被抓獲,抓獲時前兩起盜竊已經(jīng)超出追訴時效。該案在審判過程中,對其是否認定為累犯發(fā)生爭議,一種意見認為前兩起盜竊犯罪發(fā)生在刑滿釋放后5年內,符合累犯構成要件,應認定為累犯;另一種意見認為不應當認定為累犯,認為累犯是犯罪人和犯罪行為的統(tǒng)一體,其中,犯罪行為更為刑法所關注,累犯是針對依法裁量決定刑罰的具體犯罪行為而言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構成的條件,也是累犯從重處罰的載體,因此,再犯之罪必須是應當予以追究責任之罪,否則累犯法律制度將無從適用,從重處罰的規(guī)定也無從落實。筆者也同意該觀點,再犯罪之時間不僅僅是單個犯罪成立的客觀因素,也是是否構成累犯的法定評價要素,如果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行為雖已構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則累犯就不能成立。
延伸閱讀:
淺議一般累犯的適用
一般累犯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應區(qū)別對待
3、再犯罪時間應從為實施特定犯罪而預備時開始計算
從犯罪發(fā)生時間看,在相當多的情況下也存在一定的時間跨度,如從預謀實施犯罪到犯罪得逞有一個發(fā)展過程,表現(xiàn)在時間概念上也可以看出一個時間段。那么再犯罪時間應當如何開始計算,也是累犯制度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犯罪行為具有過程性,因此會發(fā)生這樣的情形,如犯罪行為開始時在累犯時間要件規(guī)定的5年限制期限內,而犯罪結果卻在5年以后出現(xiàn),則該再犯罪是否屬于累犯?筆者認為,再犯罪時間應從犯罪行為開始實施時為標志確定是否構成累犯。象上例中提到的行為發(fā)生在5年內,而結果發(fā)生在5年外的,應當作為一個犯罪整體進行評價,即認定在5年內實施再犯罪,應構成累犯。
實施再犯罪行為的開始時間并不等于犯罪行為開始著手。實行行為的著手原本是指實行行為的開始,實行行為原本是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因此,著手總是跟具體的犯罪行為相對應的,是區(qū)分犯罪行為是處于預備階段還是實行階段的重要標志。但是作為累犯看,其再犯罪時間的開始,應當包括犯罪預備行為的實施,如果為犯罪制造工具、創(chuàng)造條件的行為已經(jīng)開始實施,應認定為再犯罪已經(jīng)開始,。在實踐中應當把握的是,行為人實施這樣的預備行為是否和以后發(fā)生的實行犯罪實行行為具有一致性,如果具有一致性,應當認定犯罪開始的時間從實施預備行為開始,具體來說包括制造犯罪工具的行為,制造犯罪條件的行為以及為在共同犯罪中進行預謀策劃教唆他人犯罪等行為。但是如果該預備行為與后續(xù)的實行行為不具有一致性,即該預備行為后來處于停止狀態(tài),構成犯罪預備,則需要考察該犯罪預備是否具有可罰性,如果依法具備可罰性,則構成累犯,如該犯罪預備不具有可罰性,又缺乏其他構成累犯之再犯罪的新罪的,則不構成累犯。
-
毒品犯罪一般累犯與再犯競合時的法律適用
138人看過
-
一般累犯構成時間怎么確定
215人看過
-
一般累犯加重多長時間
123人看過
-
再犯認定刑罰還是累犯
331人看過
-
累犯一般定什么累犯概括
99人看過
-
前罪未執(zhí)行能否認定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條件
145人看過
累犯是指曾經(jīng)受過相應的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或者被赦免以后,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特定期限內,又因為犯罪而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其中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被赦免后5年內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為一般累犯。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后,又再犯該特定罪的犯罪分子又... 更多>
-
一個人再犯罪最多能累犯多長時間?四川在線咨詢 2023-05-1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
出獄后再犯罪是累犯嗎,累犯如何認定甘肅在線咨詢 2022-10-08出獄后五年內犯罪的是累犯。這是一般累犯。還有一種累犯,任何時候再犯罪都是累犯。這是特殊累犯?!缎谭ā穼鄯傅亩x: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
-
一般累犯犯罪法規(guī)定怎樣構成累犯香港在線咨詢 2023-12-2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包括: 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排除過失犯罪; 2、前罪和后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3、后罪發(fā)生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假釋期滿以后五年內。 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
一般、特殊累犯、再犯、慣犯的區(qū)別福建在線咨詢 2022-10-29一、一般累犯的構成要件(1)前罪和后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后罪依法應當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3)后罪的再犯,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內。二、特殊累犯的構成要件(1)前罪和后罪都必須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2)必須是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與一般累犯相比,特殊累犯沒有刑種(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和前后罪時間間隔(5年)的要求。三、再犯:指犯
-
2022年多長時間再犯屬累犯陜西在線咨詢 2022-11-121、實踐中要區(qū)分一般累犯與特別累犯。 2、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3、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