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客體不同
受賄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guān)的正?;顒?,貪污罪的直接客體是公共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
2、侵犯對象不同
受賄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3、客觀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
受賄罪是采取為他人謀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貪污罪是采取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經(jīng)營,經(jīng)手的公共財物。
4、主觀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
受賄罪是為了取得他人或單位的公共財物,貪污罪是為了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二、受賄罪的認定條件
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案件時,要嚴格把握、注意以下問題:
1、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只有利用本人原有職權(quán)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wù)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行為,才能以受賄罪論處。因此,已離(退)休國家工作人員構(gòu)成受賄罪的受賄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利用了本人原有職權(quán)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2)這種便利條件,必須是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完成的。這種便利條件與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便利條件,是相互包容的、依存的。
(3)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至于該利益是正當(dāng)?shù)模€是不正當(dāng)?shù)?,以及是否真正謀取到了利益,均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4)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其中,所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的價值或使用價值,必須達到5千元起點。至于本人從中索取或非法收受到的財物,是否真正歸本人所有了,并不影響受賄行為的成立。
2、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不違背原職務(wù)的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均不宜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zé)任;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如系行為人違背原職務(wù)之行為,則不論何種原因受賄未遂,也應(yīng)追究離(退)休人員的受賄責(zé)任。
3、請托人給予行為人的賄賂,應(yīng)當(dāng)是離(退)休人員所要求互相約定的財物。如有不同,行為人收受后,或請托人未按約定的期限給付行為人賄賂的,均不影響受賄罪的成立。
4、行為人在職期間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但未向請托人要求或約定賄賂,而請托人在行為人離(退)休后出于感謝給予財物的,一般該離(退)休人員不構(gòu)成受賄罪。但是,如果行為人違背原職務(wù)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且明知請托人是因此而給予數(shù)額較大財物的,則不因為行為人的離、退休,而影響其構(gòu)成受賄罪。
5、對于離、退休人員被重新聘用,并依法從事公務(wù)中而為的受賄行為,應(yīng)按受賄罪論處。
6、對于在職時受賄,而離職后為請托人謀利,或者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而離職后索取、接受財物的,應(yīng)按受賄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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