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合同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為一時的抗辯權,延緩的抗辯權,在產生抗辯權的原因消失后,債務人仍應當履行債務。這種權利對于抗辯人而言是一種保護手段,目的是免去自己履行義務可能帶來的風險。形成這種抗辯權的基礎是雙務合同當事人之間在合同義務方面的牽連性,與違約有本質上的不同。、
二、合同履行中抗辯權的種類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fā)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要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tài),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tài)。
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并行使,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jù)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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