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中證人需要回避嗎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見證人如果是證人的,不適用回避制度的,刑事回避制度適用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第三十二條本章關于回避的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guī)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證人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這種缺陷或者年幼要達到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時,才能排除其證人資格,而是否達到了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程度,不能以個人主觀判斷,必須由專門人員的鑒定來確認。證人必須有作證能力,對于證人的作證能力應當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個人都有作證能力,如果要否定一個人的作證能力,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鑒定。
(二)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單位或者組織出具的證明材料,只能以書證的形式出現(xiàn),而不能以證人證言的形式出現(xiàn)。
(三)證人證言必須堅持個別化原則,即一人一證,利用座談會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為證人證言使用。
(四)證人的身份是由于他(們)對案件情況的感知在客觀上與案件之問形成了相應的證明關系所決定的,因此證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證人不能由辦案人員隨意指定或更換。證人必須親口陳述或親筆書寫證言,除辦案人員制作筆錄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五)證人是指除了當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公安司法機關陳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證人”的說法是錯誤的。
(六)見證人,是指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應辦案人員要求對訴訟中的某些法律行為進行見證的人。綜合上面所說的,證人就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人,對于此人是不需要進行回避的,一般只有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執(zhí)行人員才需要進行回避,在進行回避時就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定,而且需要在開庭之前提出來,這樣才能保障案件判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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