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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yè)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賠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定的,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屬于協(xié)商一致解除,則按照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年限為標準計算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屬于非法解除,應該按上面標準的兩倍支付經濟賠償金。
公司提前辭退員工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賠償金。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
公司如果與你解除勞動合同,并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只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代通金,另外還需要向你支付經濟補償。 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
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因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受勞動合同的約束,均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
勞動者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應當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否合法,再來決定公司如何賠償。如果是勞動者本人有過錯,那么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如果勞動者無過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
勞動合同解除不算違約的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