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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經過竣工驗收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驗收報告而發(fā)包人拖延的,以提交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工程未竣工驗收就被發(fā)包人使用的,以被占有之日為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按照發(fā)包人的修改后經過驗收的,則竣工日期為修改后提請驗收的日期
區(qū)分竣工日期、竣工驗收日期、竣工備案日期的方法如下: 竣工日期就是合同約定的建設項目完工之日; 竣工驗收日期,是指項目竣工后,由合同方或邀請第三方對項目進行驗收的日期; 竣工備案日期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guī)劃、公安
竣工日期糾紛處理:一般竣工日期的確定包括雙方確認的竣工日期;建設項目通過竣工驗收的,以竣工驗收之日為竣工日期。因竣工日期引起的糾紛,首先雙方可以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竣工日期的確定對后續(xù)的權利主張非常重要,那么應該如何處理竣工日期糾紛呢? 關于竣工日期的確定,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guī)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
竣工日期的確定對后續(xù)的權利主張非常重要,那么應該如何處理竣工日期糾紛呢? 關于竣工日期的確定,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guī)定:工程竣工驗收通過,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工程
購房合同是按照我國《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別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買受人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前提,就買賣商品房達成的協(xié)議。 購房合同出現(xiàn)糾紛時,如果有中介公司參與的,可先找中介公司居中協(xié)調,盡量和合同相對方
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法律不允許轉包,因此轉包合同無效,按照《民法典》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規(guī)定來處理; 2、合同無效路徑:竣工驗收合格的,仍應折價補償承包人;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經修復后合格的,折價補償承包人,但承包人要自行承擔修復費用;修復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lián)系的國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xié)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 由于涉外民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