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8.05
由于死亡賠償金兼有精神撫慰和經濟補償的雙重性質,對于該款項的分配,領受人應確定在死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的范圍之內。 至于具體的分配比例,只能確定一個原則,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按照實際情況靈活掌握,應以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為主,精神補償為輔。 死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主要包括以下賠償項目: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喪葬費,按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
交通死亡賠償如下:我國的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交通事故的死亡賠償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來說,受理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區(qū)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是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的二十倍。然而超過六十周歲的,每增加一歲死亡賠償就會減少一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死亡喪葬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1、喪葬費賠償額等于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6個月。例如:某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000元/月,這樣,可獲得喪葬費賠償額為50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肇事者必須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以及家屬賠償。其中,死亡賠償金額的計算,可以根據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也可以根據農村居民的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其中,城鎮(zhèn)戶口的居民比農村戶口的居民所得的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