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流程
①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開庭時,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
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②法庭調查。法庭審理的中心環(huán)節(jié)。在這一階段,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開始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后,審判人員審問被告人。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被害人、
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可以向被告人發(fā)問。審判人員、公訴人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應負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和辯護人可以申請審判長對證人、鑒定人發(fā)問,或請求審判長許可直接發(fā)問。審判長認為發(fā)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審判人員應當向被告人出示物證,讓他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
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并且聽取當事人和辯護人的意見。
③法庭辯論。法庭經過調查,如果認為案情已經查清,當事人也沒有再提出需要補充調查的事實和證據,即由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開始法庭辯論。辯論應當首先由公訴人發(fā)言,被害人發(fā)言,然后由被告人陳述和辯護,辯護人進行辯護,并且可以互相辯論。
④被告人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辯論終結后,被告人有最后陳述的權利。
⑤評議、判決和宣判。當被告人最后陳述完畢,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的什么罪、適用什么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判決。合議庭進行評議的時候,如果意見分歧,應當少數服從多數,并將少數人意見寫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的組成人員簽名。
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或者抗訴案件,除參照第一審程序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者審判員宣讀第一審判決、裁定書后,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或者由檢察院宣讀抗訴書;如果是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人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陳述上訴理由;法庭調查的重點要針對上訴或者抗訴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實,核實證據。
2.法庭調查階段,如果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申請出示、宣讀、播放第一審審理期間已移交給人民法院的證據的,法庭應當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關證據;需要宣讀的證據由法警交由申請人宣讀。
3.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應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fā)言,再由檢察人員發(fā)言;抗訴案件,應當先由檢察人員發(fā)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fā)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應先由檢察人員發(fā)言,再由上訴人、辯護人發(fā)言,并進行辯論。
二審開庭程序的難點提示:
1.
共同犯罪案件,沒有提出上訴的和沒有對其判決提出抗訴的第一審被告人,應當參加法庭調查,并可以參加法庭辯論。
2.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訴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告無罪;審查后認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宣布
終止審理。對其他同案被告人仍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3.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規(guī)定:
(一)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開庭前對案卷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并進行下列工作:
(1)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或者辯解;
(2)必要時聽取辯護人的意見;
(3)核查主要證據,必要時詢問證人;
(4)對鑒定結論有疑問的,可以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
(5)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聽取被害人的意見。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對于疑難、復雜、重大的死刑案件,應當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審判長。
(三)合議庭應當在開庭前查明有關情況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在第一審判決宣判后,被告人是否有檢舉、揭發(fā)行為需要查證核實的;
(2)是否存在可能導致延期審理的情形;
(3)必要時應當訊問被告人;
(4)擬定庭審提綱,確定需要開庭審理的內容;
(5)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6)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
(7)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8)人民檢察院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新證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或者經許可的其它辯護人在開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交新證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開庭前到人民法院查閱;
(9)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期間進行重新鑒定或者補充鑒定的,作出的鑒定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將鑒定結論告知當事人及其
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或者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重新鑒定、補充鑒定要求并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同意的,作出的鑒定應當及時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將鑒定結論告知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并通知人民檢察院;
(10)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11)其它準備工作。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四)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通知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證:
(1)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鑒定程序違反規(guī)定或者鑒定結論明顯存在疑點的;
(2)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
證人證言、
被害人陳述有異議,該證人證言或者被害人陳述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
(3)合議庭認為其它必要出庭作證的。
(五)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理死刑上訴、抗訴案件。但在開庭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圍繞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爭議的問題和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點審查的問題進行。
(1)審判長宣布開庭后,可以宣讀原審判決書,也可以只宣讀案由、主要事實、證據和判決主文等判決書的主要內容。
(2)法庭調查的重點是,對原審判決提出異議的事實、證據以及提交的新的證據等。對于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的事實、證據和情節(jié),可以不在庭審時調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原審判決采納的證據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再舉證和質證。
(3)對共同犯罪中沒有判處死刑且沒有提出上訴的被告人,人民檢察院和辯護人在開庭前表示不需要進行訊問和質證的,可以不再傳喚到庭。對沒有被判處死刑的其它被告人的罪行,事實清楚的,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
(4)對被告人所犯數罪中判處其它刑罰的犯罪,事實清楚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沒有異議的,可以不在庭審時審理。
(六)在第二審程序中,檢察人員或者辯護人發(fā)現證據出現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案件定罪量刑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
(七)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寫明人民檢察院的意見、被告人的辯解和辯護人的意見,以及是否采納的情況并說明理由。
(八)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第一審人民法院代為宣判,并向當事人送達第二審判決書或者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