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時間:2022.06.08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屬于行政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是指當出現(xiàn)某種法律事實時,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經(jīng)批準后依法收回用地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
土地使用權的提前收回指的是,出讓人在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約定未到期的情況下,提前終止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進而回收土地使用權。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對土地使用權提前回收的關規(guī)定中:提前收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jù)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jù)土地使用者使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有: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出租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享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不僅需要具有土地使用權證,而且還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
土地使用權劃撥,主要指的是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人繳納補償金或者安置費等之后,將該土地交給其使用,或將國有的土地使用權無償交給土地使用人使用的一種行為。通過劃撥的形式,所得的土地使用權,除了行政法規(guī)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以外,一般
土地使用費的收費標準是:每平米140元。土地使用者由于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一般是指,新增建設用地的平均土地純收益。土地使用費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內不變。五年期滿后,根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