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的仲裁管轄范圍和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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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簽訂勞動合同產(chǎn)生糾紛而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仲裁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如下: 1、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有申請、答辯、變更、撤回仲裁申請的權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有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的權利; (4)有請求傳喚證人,請求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5)對未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6)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有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 2、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1)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的義務: (2)有提供證人、證據(jù)的義務; (3)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詢問的義務; (4)有承擔履行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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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糾紛分為侵犯人身權糾紛和侵犯財產(chǎn)權糾紛,侵犯財產(chǎn)權糾紛可以適用仲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相關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勞動合同糾紛應當先經(jīng)過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可以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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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管轄范圍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的;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的;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的等等。所謂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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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勞動糾紛仲裁管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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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糾紛勞動仲裁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即勞務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勞動仲裁,以及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 但是,在前述解決方式中存在適用順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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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糾紛的管轄權規(guī)定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guī)定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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