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或稱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分為哪幾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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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或稱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分為三種情形: 一、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按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三、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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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9)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 (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相抵觸。 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 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里所說的“患病”,是職業(yè)病以外的其他病癥。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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