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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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因此在上述情況下勞動者自己辭職的也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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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是可以自行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或者是勞動保護的;沒有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報酬的;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用人單位的一些規(guī)章制度已經違反了規(guī)定,損害到了勞動者相關權利的;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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