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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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內容是,用人單位需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包括,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相應的規(guī)定分別指向《勞動合同法》的第三十八條、三十六條、四十條、四十一條以及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主要是,關于用人單位通過提前三十天通知員工,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員工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約定,主要情況有: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崗位和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2、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經培訓調崗后,還是不能勝任工作;3、因客觀情況變化,勞動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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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內容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內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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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第四十一條有什么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shù)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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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內容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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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內容是什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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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了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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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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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有哪些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該必備的條款有: 1、需要詳細的用人單位的名稱、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的主要負責人; 2、員工本人與其身份證一致的姓名、家庭詳細住址或者常住地址、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的證件號碼; 3、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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