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能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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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同時,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在無法律法規(guī)可作為支持原告訴請依據時,勞動者無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另一種意見認為,用人單位應當向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理由如下:首先,從《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金支付制度本身的性質來說,應是更側重于對勞動者的保障和幫助。因此,從《勞動法》傾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目的和原則出發(fā),在勞動者無過失,且有一定理由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因此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其次,從對法律條文理解的角度來說,雖《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以及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需由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符合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但如僵化理解上述規(guī)定,要求必須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否則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則極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原因在于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資關系中地位懸殊,在用人單位處于絕對強勢地位的情況下,不能排除用人單位為達到由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合同從而規(guī)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目的,故意對勞動者設置障礙,為勞動者制造麻煩,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因此,該規(guī)定對于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并不盡合理。最后,從對法律規(guī)定的適用角度來說,雖無明確法律條文規(guī)定,在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之(五)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勞動者申請辭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該條第(六)項關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規(guī)定,作為《勞動合同法》的一個兜底條款,即為避免遺漏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的有關規(guī)定而預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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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如下: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的情形有: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依照本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十)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十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十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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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標準的。該證明必須是有一套標準的考核制度,并且公布出來,勞動者也有權驗證的。 2、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制定必須合理合法,如果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是違法的,與法律規(guī)定相違背,則該項規(guī)
2020.01.08 293 -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者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降低合同待遇,勞動者不續(xù)簽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020.05.18 299 -
勞動者能否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要看單位是否存在過錯,如果勞動者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2020.09.22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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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能否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應否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應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同時,也
2022-04-09 15,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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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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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
2022-11-10 15,340 -
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的情形有: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
2022-12-03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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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是什么意思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意思不需要進行經濟補償。因為經濟補償是有法律規(guī)定的,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符合法定情形的,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符合法定情形的,無需支付經濟
1,827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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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如下: 1、在試用期間經過培訓、學習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了規(guī)章制度的,例如泄露了保密的內容; 3、存在嚴重的不可挽救的失職行為,給用工單位造成巨大損失; 4、同時與其他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4,235 2022.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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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具體如下: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主動表示不續(xù)簽原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yè)的,用人單位可以不
1,707 2022.04.17